本页位置:首页> 公安> 公安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鄂尔多斯传销玩出新花样
作者:张驰 李海龙 王培全   发布时间:2014-04-28 14:35:37


    2014年4月上旬,鄂尔多斯市东胜警方摧毁一个成员涉及16个省份的流窜传销犯罪团伙,抓获彭某等144人,捣毁传销窝点7个,收缴大量传销物品,其后,比邻的康巴什警方对寄居其辖区内的51处非法传销活动窝点进行盘查,对352名非法传销参与人员予以遣返、劝离。

    前者,一度以山西太原、大同、忻州为基地,打着广州芭薇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幌子,以纯虚拟的份额作为产品,利用高额利润诱惑、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实施传销;后者,在贵州省经营了多年,打着“拉动地方经济”、“政府支持项目”等旗号,以“投资绿化工程”、“土方工程”为由,借“连锁经营”的形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传销内容具有地方特色

    在调查中警方发现,传销组织在传销内容的选择上,有明显的地域针对性,被康巴什警方捣毁的传销组织就是明显一例。

    该组织晋升模式采用传统的“五级三晋制”,成员加盟门槛按份进阶,即以3800元为一份,成员随意购买,购买1-2份为业务员、3-9份为小组长、10-64份为主任、65-599份为经理、600份以上为老总。

    但“沙漠治理”、“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等项目显然是有备而来。

    传销成员被要求要在短时间内全方位了解鄂尔多斯,如人口、区域位置、地理环境、历史文化、生活习惯,以便迅速地融入该地。分解到每个项目,参与成员要知晓围绕项目设计的背景、术语,配合策略。

    传销成员年龄段大多在18至25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有的成员刚刚大学毕业,接受信息能力强,服从性高,涉事不深,易被洗脑。

    “一旦他们在鄂尔多斯扎下根,以他们的辐射能力,将会有更多的人受骗上当。”鄂尔多斯市一位办案民警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值得关注的是,两者不约而同地选择鄂尔多斯作为传销基地,显然不是巧合,更不是心血来潮。

     为什么选择鄂尔多斯

    在对传销组织者的问询中,警方获知以下几条信息:鄂尔多斯大项目多,经济发展较快,但这两年受整个经济下行影响较大;空余商品房多;交通便利。

    客观地说,鄂尔多斯有很多几十亿、上百亿的大项目,符合传销的项目筛选条件。受全球性的经济下行影响,一些企业的运行出现了困难,这是传销组织者们出手的最佳时机。“从这一点来说,传销组织者对整个经济形势的分析、把握很有一套,具有很强的商业嗅觉。”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表示。

    再加上前两年的新城建设,留下了很多空置商品房,很多房屋持有者巴不得早一天把房子出售或出租,面对传销组织动辄十几套、几十套房屋的租赁需求,取其经济利益为首选,至于租赁人使用这些房屋干什么,很多人选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传销组织者抓住了房东的这种心理,从而大大减少了消息外泄的风险。

    有的组织者甚至还研究起了政治经济学,他们认为动辄成百上千的人到一个地方,吃、喝、拉、撒、睡全部在此,可以间接地拉动地方经济,当地政府不仅不会驱离他们,还会投以感激之情。

    鄂尔多斯警方给出了他们的分析: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南方各省、区对传销的打击力度空前,大大压缩了各类传销组织的生存空间,传销的组织者们不得不考虑把基地从南方向北方转移;备选基地需要符合交通便利、经济相对发展较快的条件,鄂尔多斯具备;曾经,鄂尔多斯没有成规模的传销组织生存,可能会使工商、公安等部门丧失警惕;高智商的传销组织者不仅掌握时事动向,对立身地的政府、群众的心理还有研判。

    传销组织为何屡打不绝

    “打而不死、去而不散、散而又聚、遣而不返、死灰复燃”,这是人们对传销的形象说法。

    传销组织为什么这么难打?法律工作者薛海亮给出他的解析,他认为,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滞后是传销屡打不绝的重要因素。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的这一规定,只对传销的“组织领导者”处以刑罚,但尚未对“组织、领导”的具体标准做出司法解释,至今追诉标准也不明确。“这事实上给地方的具体执行留下一个可上可下的空间。”薛海亮说,“很多法院在判决此类案件时也是就轻不久重、就少不久多,给组织、领导传销的犯罪嫌疑人造成一种触网轻判的误觉,往往导致刑满释放的人员重操旧业。”

    此外,尽管执法人员在查获传销案件中,会抓获大量传销人员,但无法对基层传销人员定罪,只是通过思想教育、遣返回乡等方式进行处理,这其实是给传销组织死灰复燃的机会。

    从各地办案的实际来看,一个传销组织往往横跨几个省(区)市,如果不是统一部署打击,往往会出现各打一片的情况,对反侦察能力日益见长的传销组织者而言,这种打法最是他们希望看到的,因为打不到根。

    这种情况涉及到跨区域的情报沟通、管辖权协调问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表示,针对当前的传销趋势,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全国性的信息情报共享机制,建立全国性的合作执法机制,整体协调对传销组织的打击,进一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让其无法再立足与流动。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