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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作近一年未发一分钱工资起诉“东家”
发布时间:2014-05-19 10:17:30
原告于2006年3月份从人保财险许昌分公司辞职后进入阳光财险许昌中心支公司,当时主要负责公司筹建、招聘及各项业务的起步,一直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助理的职务。从进入公司到现在,原告兢兢业业,从未享受过带薪休假并且周六从未休息过。另从2013年元旦至今,原告在被告名下的业务均正常续保,而被告却未曾发给原告一分钱工资。被告的这一行为导致原告身患疾病无法得到及时治疗,对上无法赡养年近80岁的老母亲,对下无法支付正在就读大学的儿子的学费。在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唯有诉诸于法律。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来源:
魏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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