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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阳检察院探索刑事赔偿保证金制度见成效
作者:徐维莉 郑洪 发布时间:2014-05-23 14:53:38
近日,由福建省建阳市检察院和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提请和审查逮捕中实行刑事赔偿保证金的规定》在试行一年后正式推广执行。首个受益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此刻正在大学的图书馆里安静地学习,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对此十分感慨“试行刑事赔偿保证金改变了一个人的命运”。 去年2月的一个傍晚,高三学生周某放学后驾驶电动车不慎将老人张某撞倒,后张某抢救无效死亡,嫌疑人周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即将高考的周某心急如焚,周某父母与张某家人多次协商赔偿,可“巨额赔偿”让他们吃不消。承办案件检察官在得知此事后与村委干部开展调解工作,周某家属自愿将12万元(已赔偿5万)作为赔偿保证金交由公安机关保管,并承诺根据生效判决,遵循“多还少补”原则,执行相应的赔偿数额,此举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理解。检方以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遂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并向被害人家属释法说理,做好风险预警工作。2013年9月2日,周某被建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此后,犯罪嫌疑人无上诉,被害人家属亦无申诉、上访。这是该院转变执法方式,运用刑事赔偿保证金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的一个案例,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3年正式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检察机关主动转变执法方式,审查逮捕工作从“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习惯做法向“确有必要逮捕” 、“少捕、慎捕”转变。针对一般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和在校生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老年人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无其他社会危害性,有赔偿能力且有意愿赔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不合理诉求导致未能及时调解的,在向公安机关交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对其适用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 刑事赔偿保证金制度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有益补充,是建阳检察院创新社会管理,人性化执法的诉讼保障措施。“赔偿保证金制度确保被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家属情感得到安抚的同时,又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该院检察长徐斌补充道:“侦监部门在看到和谐效果的同时也应严格把好‘条件关’,避免该制度成为某些人‘花钱买罪’的工具。”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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