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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外侄向亲姐索三万还高利贷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5-23 09:38:38


    本网讯(王玉涛 张晓莉)  男子欠高利贷被逼无路,想出一则“聪明”赚钱办法:绑架自己的外侄,向自己的亲姐姐索要三万元。2014年5月22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被告人邓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邓志因欠债被他人追索而萌发绑架他的姐姐邓某某女儿覃某某(2006年2月22日出生),向姐勒索钱财的念头。2013年7月21日晚,邓志书写了一封内容大致为因在外面借了别人三万元钱而无法偿还,只有把覃某某拿来做交易,只要姐姐借给其30000元,其就不会伤害覃某某,但如果得不到钱,就会做对不起家人的事情的信件及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邓某某30000元(叁万元正),在一年内还清,哪怕到时我去偷去抢都一定把钱还给你,请相信我,现在我的命运和覃某某的命运就看你们的了”的借条,并在信件和借条上抹上自己的血迹。次日上午,邓志委托朋友“刘涛”(身份待查明)把信件和借条送去交给邓某某,自己则到学校将被害人覃某某接走。

    随后,邓志打电话给邓某某要求借给他30000元,邓某某表示只有9000元,邓志同意后,邓某某即往邓志的银行卡里汇入9000现金。在确认钱已到账后, 邓志将覃某某送回家。当晚, 邓志的同居女友将9000元现金退给邓某某,邓某某对邓志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志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以控制人质的方式向邓某某索要赎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志犯绑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本案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可对被告人邓志酌情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邓志积极退出赃款,取得了邓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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