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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一厌世青年残忍杀害无辜者 一审被判死刑
作者:王春 张旭 发布时间:2014-05-27 14:03:00
日前,浙江省衢州市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厌世青年无故杀害他人的案子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某一审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5月26日,记者从该院了解到,邓某已在上诉期内上诉。 被告人邓某,今年21岁,衢州市衢江区岭洋乡人,初中文化,无业。 2013年7月6日,邓某到衢州市区入住通荷路附近一家宾馆。7月10日晚上,他在市区一酒吧喝了鸡尾酒,12点左右又到超市买了3瓶白酒。回到宾馆后,邓某喝掉了其中一瓶大瓶的白酒。 次日凌晨两三点,邓某觉得很压抑,想自杀。他在房间里用随身携带的黑色弹簧跳刀割了左手腕一刀,后又到卫生间在洗手盆里用水冲伤口,然后躺在床上休息。他躺了一会,感觉人很难受,就拿着刀下楼了。 邓某走到楼下,见一男一女(被害人徐某及其女友蒋某)睡在前台里面的床上,邓某在大门外坐了几分钟然后回到宾馆大厅,他走到前台两人睡觉床边,弯腰摸了蒋某的胸部,见蒋某醒来,就马上离开了。上楼后,邓某穿了一件白色圆领T恤衫又持刀下楼,走过前台,看了一眼睡在那的徐某和蒋某,就到门外去了。大约一两分钟,邓某回到大厅,站在大厅三四分钟后,突然冲上去朝徐某的脖子上割了一刀。徐某和蒋某立马被惊醒了,质问道:“干什么?”邓某停了大概几秒钟又持刀连续捅刺徐某的左边的头部和肩膀连接处,达数十刀。 蒋某赶紧上前推邓某,推搡中,蒋某的手臂被邓某划伤。徐某趁机爬过吧台跑到大门外面,邓某马上追了出去。追到宾馆门口,邓某见徐某已经跑到马路对面,就回到房间里把身上带血的衣服裤子换掉,然后收拾好行李,从宾馆后门逃离现场。 蒋某让宾馆的阿姨报警,侦查人员南湖二桥西侧吊桥附近将邓某抓获。被害人徐某因头面部、颈部遭受锐器刺戳致气管破裂致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于2013年7月13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蒋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邓某交代,他捅刺他人是因为自己觉得很压抑,想发泄一下,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他抑郁的时候,经常会有想用刀捅一下别人的冲动,而且自己性格孤僻,从几年前就一直想自杀。衢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邓某医学诊断为抑郁性人格障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邓某的亲属向徐某家属赔偿了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无故持刀捅刺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邓某虽系初犯,但其因厌世自杀未果后,转而持刀捅刺无辜被害人达数十刀,手段特别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邓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心理存在的缺陷等,不足以减轻其故意杀人犯罪的罪责,遂判决如前。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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