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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陈统儒:三种情怀为人民
作者:谭燕   发布时间:2014-05-27 09:29:00


    2009年7月,有30多年工作经历的陈统儒被湖南省石门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陪审员,成为一名不穿法袍的“法官”。

    四年多来,陈统儒参审案件480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率99%;参与105起案件的庭前调解,调撤率85%。2011年,陈统儒被石门法院选送到湖南高院参加人民陪审员骨干培训班,并先后三次被该院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

    以人民的情怀办理好案件

    陈统儒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老百姓平时说的什么话,认的什么理,他都了解。因此,涉诉的老百姓愿意与他沟通。

    2013年6月,陈统儒参审一起原告姚某、谢某诉被告石门县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00年6月2日,被告将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出让给谢某的父亲,出让价款15万元。同年6月8日,谢某的父亲支付了15万元价款。2012年7月26日谢某的父亲去世,。谢某请求父亲所在公司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手续,遭到拒绝。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土地出让协议》合法有效,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登记手续。

    该案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审判员仍无法做出判决。此时,陈统儒建议进行现场勘验,查清事实真相。休庭后,陈统儒与法官会同双方当事人头顶烈日,到现场进行丈量,当场确定界址,实地调查取证。原告和当地群众情绪比较激动,声称“我们不要他们(被告)办手续了,他们也别想在我们这里有好过,把他们吃水的水井给封了。”陈统儒耐心地给原告和村民解释说:“既然法院已经受理了,就一定会公正处理。如果你们不听劝告,做出过激的举动,本来是可以打赢的官司,却输了理。”一席话把原告和村民说服了。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之后,合议庭很快做出判决:确认《土地出让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诉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非常感激地说:“你们每时每刻都在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在尊重事实,注重证据的基础上客观公正的来审判每一桩案子。”

    以慈父的情怀关爱当事人

    2011年1月14日,陈统儒参审了一起聋哑人抢夺案。在法庭上,审判长询问被告人的名字、出生年月、家住住址等信息。可是,无论手语老师怎样与被告人比划交流,被告均不作答,这种局面僵持了半个多小时。陈统儒发现,被告人一副幼稚的脸冻得通红,身上衣着十分单薄,赤着脚仅穿一双凉拖鞋,浑身发抖。他立马向审判长建议休庭,给被告人买来衣和暖身。

    审判长同意了他的建议。暂时休庭后,安排工作人员打来热水,买来衣物给他穿上。一会儿,被告人身体不发抖了。之后,手语老师再次与被告交流,被告人写出了他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原来,他叫刘某,是聋哑人,不满16周岁,邵阳市人。2010年4月13日上午11时许,刘某在石门县楚江镇商贸城农贸市场内,乘陈某不备,将陈某的包夺走。陈某的包里装有8350元现金。经法院查明,刘某为重度聋哑人。该案属于刑法第17条规定属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官决定不予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感谢法官和检察官,你们胜过我的亲生父母。”刘某感激的说。

    陈统儒感慨地说:“在用刑罚惩戒罪犯时,既要让罪犯对自己的罪责付出代价成本,但作为法官和陪审员,又要用慈父的情怀关爱、挽救每一位当事人。”

    以法官的情怀当好陪审员

    2013年7月,陈统儒参审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争吵不休。陈统儒建议审判长休庭,去现场查看情况。石门县皂市镇崔家坪村村民黄某与肖某系邻里关系,两家一前一后居住。2013年4月份,肖某在位于自己偏屋东侧地块原告住房大门前约8米处,堆放了一大堆石头,给黄某一家出行带来了不便。为此,黄某曾多次请求镇、村二级组织进行调解未果。2013年6月20日,黄某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了法庭。

    经过现场勘查,陈统儒发现,原告黄某、被告肖某房屋均建在村级公路旁。黄某房屋东南方有一堵围墙。陈统儒认为拆除了围墙,就可以调解成功。他与审判长交流之后,叫黄某把自己的院墙按照要求拆除。在黄某拆除院墙的同时,肖某也将堆放在路中的石头搬走。最终调解成功,并且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当地人握住陈统儒和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陈统儒感慨地说:“四年多来,我最大的快乐就是当一个个案件判决或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都握着我的手,连连道谢,而这样的快乐,几乎每个月都能享受好几次。”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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