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业务员代收货款 老板诉客户返还获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4-05-28 11:39:39


    本网讯(严睿)  公司业务人员代收了客户迟延履行的部分货款,老板却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7000元,并按2%的利率计息赔偿2012年2月8日起至2014年2月8日的利息8160元,支付律师费4000元,合计人民币2916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2年2月,原告周林投资注册的贵州速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到贵州省赫章县哲庄乡发展业务与被告达成合作意向,同月8日,被告余德文到原告的公司购货,给付部分款项后差欠17000元即作为给予被告的铺货资金,由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并约定该款用于购买速达公司摩托车,定于2012年12月20日前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无条件还款,被告借款购车后,如中途每次重复购车间隔30天未再次现金购车,周林有权限时要求归还该借款或到期未归还该借款,则从借款之日起开始按借款总额的每日千分之三追加支付利息,同时追加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三十的损失赔偿金,在征得周林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用未出售的完好摩托车(出厂一年内的车)抵扣欠款(包括资金利息和损失赔偿金),并在原批发价基础上每台降价壹仟元并承担其它相关运输费用,用以充抵所欠现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如经法律途径催收借款,因催收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或担保人金额承担。2012年12月28日,原告所在公司员工龙尚尧向被告之妻何从树收取了8000元摩托车款,2013年3月27日,龙尚尧再次向何从树收取了4000元并对欠款进行了结算,尚欠原告4624元。

    另查明,双方在业务往来中,原告有一次失误将货物发至贵州赫章,导致被告包车至镇雄提货未果后又返至赫章提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贵州速达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在与被告进行业务往来过程中,以“借条”形式给予被告17000元的铺货资金,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按照双方约定,被告应当按约定及时履行给付义务,至2013年3月27日,被告仅给付了原告12000元,从付款期限来说,被告迟延履行属于违约,但得到被告业务人员认可,并在收条上注明被告尚欠金额为4624元,且原告交付货物失误,确实给被告造成一定损失,原告诉讼过程中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7000元违背诚信原则,其要求被告按2%的利率计息赔偿2012年2月8日起至2014年2月8日的利息816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4000元的请求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保护。被告辩解原告发货失误及出具发票导致货款收不到而拒付余款的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为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由被告余德文给付原告周林货款人民币4624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