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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成自然的法律直觉
作者:向蕻 赵新梅 发布时间:2014-05-29 15:31:39
最近一个朋友向我咨询出庭作证的问题。他说,他的两个朋友闹离婚,都在打电话向他咨询。女方才生小孩不久,女方一家人坚决拒绝男方去探望小孩,且指责男方遗弃她和小孩。男方为探望小孩,经常邀请他一起去女方家,一是女方和他属于朋友关系,可以避免男女方发生直接冲突,二是作证,证明他没有遗弃女方和小孩。双方正在闹离婚,一直相互指责对方的不对。 他跟我说,万一有一天,双方要他出庭作证,他不想去,因为跟男女方关系一直都不错,出庭不知道该如何说,但他可能是最清楚他们之前情况的一个人了。 学了多年民事诉讼法,在法院呆了多年的我,认为他就应该出庭作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知道真相的公民有义务出庭作证,但此刻的我,没办法对他有理有据地说这些,突然有一种不知所以然的悲怆感。 在几年的人民法庭工作中,我发现,民事证人拒绝出庭的现象广泛存在,证人出庭成为了法官并不期待的事情,我的朋友这么说,我并不感到意外,似乎也找不到合适的理由说服他。 替双方是熟人的当事人作证,证人要承受一定程度的道德风险。为一场与之无关紧要的官司,要面临被人(对方当事人及亲属)唾骂或被乡里乡亲称呼为骗子的风险,更可能造成证人与另外一方当事人新的纠纷,损害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对出庭作证的证人几乎没有什么保护性措施和经济刺激下,证人选择保守的方式(拒绝出庭或者出具书面证明)维护自身在熟人圈里的印象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因为熟悉背后的故事,所以,此刻,我没办法说服朋友。 德国法社会学家托马斯.莱塞尔指出,不论人们是否接触过法律,人们都有正义感或非正义感,会本能地知道:什么是被允许的,什么是禁止的,人民可以提出何种要求,应该承担何种义务,如何评价他人的行为。他把这种最原始的对于法律的感受称之为法律直觉,并认为这种感觉存在于个人的潜意识和情感中。 在事关是非黑白公平正义等的大事上,每个人的意识里自有一套自己的逻辑和标准。在是否出庭作证的问题上,证人一定存有自己对法律最直接的感受,他对于法庭、法官、出庭作证这些基础的法律元素有一种什么样的潜意识,这种法律直觉是否有着对法律情感的趋同,对于决定他是否出庭作证至关重要。 证人如果认为自己身为公民就有出庭作证的义务,那么在他的脑海里一定存有强烈的正义意识,这种意识指引他本能地要出庭伸张正义,如果如我的朋友般拒绝出庭,那么可能是他的法律直觉告诉他,出庭作证并不美好。 法律直觉是国民对法律缺乏意识监控的认知过程,是习惯成自然的心理活动,这可以说是人性本能的体现。这种意志的自然表达有着深厚的人性基础和复杂的社会根源。 现如今,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影响,认为案件与自己无关,抱着明知对错、少说为佳的态度,不愿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纯粹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而愿意出头的人变得越来越少。证人在决定是否出庭前,进行了比表面上更多的内心考量,在礼法习俗、社会环境、经济成本的再三衡平下,他的法律直觉告诉了他,不要出庭。 国民对法律的认知过程有许多不为我们所知的“暗箱”,如果能够认识到“决定”之前所进行的艰难思考和挣扎,研究国民的法律直觉,将更加有助于我们认识司法过程的情感关注,以协作的视角形成理想的司法指引模式。 我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关注国民对法律的认知过程即法律自觉,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在日趋文明的社会规则调整下,要更精准的体现正义就要求主体具备一定精神高度的法律自觉,改善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思想观念,恢复司法理念眷顾,以情理法结合方式实现心中正义与现代法治的对接,这条路漫长而充满艰辛,需要法律人在今后的实践中重新审视该做什么和能做什么。 (作者单位:重庆九龙坡区法院) 责任编辑:
朱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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