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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虫”非法获取驾驶证档案信息获刑
作者:黄洁 王秀更 李智涛 发布时间:2014-05-30 10:00:43
从开始的买卖驾驶本分数,到后期的非法获取他人驾驶本信息并借此“销分”谋利,“分虫”高佳喜被一审法院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其上诉。记者5月29日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终审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据了解,今年30岁的男子高佳喜自2008年开始,就在北京靠给非现场违章机动车消除违章记录赚钱。最初,高佳喜通过收分赚取差价,“生意”不错。但2012年开始,新交规施行后,车辆违章增多,收分不够用,买分的利润越来越低,高佳喜准备“拓展业务”。2012年11月至12月间,高佳喜利用王某(已判刑)担任辅警的工作便利,非法在王某处获取宋某等人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信息1200余条。为了能让这些信息“有用”,能达到仅向执法人员提供违章车辆车牌号码、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档案编号,不需要违章本人到现场即可处理车辆违章信息,高佳喜还先后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王某某(已判刑)等人财物;2012年10月至12月间,高佳喜还委托他人伪造一枚某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高佳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其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高佳喜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在二中院审理过程中,高佳喜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二中院认为,高佳喜因服从原判而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作出上述裁定,一审判决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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