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稻谷霉变未及时提异议 米厂受损被诉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4-05-30 10:41:23


    本网讯(欧阳根金)  收购的稻谷部分霉变,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米厂不但遭受损失,还被起诉全额支付货款。5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米厂全额支付拖欠的货款8500元。

    2013年12月24日下午,原告林许明装运一车“米香粘”晚稻到被告东庐大米加工厂(简称米厂)销售。米厂管理人员对稻谷进行了初步检验,并经过磅结算后,向原告出具了载有“品名米香粘,净重8580公斤,金额28500元”的收购单1份。交易后,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货款20000元,余款一直拖欠未付。原告林许明多次催收无果后,将米厂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剩余货款85000元。

    庭审中,米厂辩称,在加工该稻谷时,发现部分存在霉变现象,加工的大米全部被客户退货,米厂因此损失近2万元。发现质量问题后,米厂及时要求原告前来确认质量问题,但原告一直没来处理,所以拒绝支付8500元余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米厂向原告林许明购买稻谷,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有效成立。原告给米厂所供货物的剩余货款总额为85000元,对此米厂予以认可。被告米厂辩称拒付货款是由于原告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但米厂无证据证明其在合理期间内就货物质量向原告提出过异议。且本案中,米厂发现原告的稻谷有霉变现象,在未得到原告确认的情况下,就加工成大米出售,应视为放弃对质量缺陷的异议,故对被告米厂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法律拒绝‘迟来的质量异议’,检验期间内未对有质量缺陷的货物提出异议并通知卖方,依法可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在现实中,许多人认为对方货款尚未结清,质量损失何愁无处补偿,此种心态往往是造成败诉的直接原因。只要买方发现质量问题后有良好的保存证据意识,并在合理期间内向卖方主张权利,法律还是会平等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