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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俩月涉后悔权投诉225件
作者:余瀛波 发布时间:2014-06-03 14:11:38
北京市工商局6月3日发布的2014年5月份消费者投诉分析显示,自3月15日新消法开始实施起,有关“后悔权”的规定备受消费者关注。据统计,仅3月15日至5月15日,北京市12315中心就接到相关投诉225件。 该投诉分析指出,目前消费者对于“后悔权”使用范围的理解仍不甚清晰。比如,有消费者询问,在网上购买了一套新餐具,可朋友来贺新居又送了一套,自己就想把刚买的这套退掉,咨询是否有法律支持。 对此,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该负责人表示,新消法针对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经营者没与消费者有过不能退货的特殊约定,消费者则有权要求退货。 北京市工商局同时提醒消费者,“后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实体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范围之内。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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