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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并运输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4-06-03 10:56:03
本网讯(谭燕 吕清莹) 5月28日,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运输、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造型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10月7日,家住湖南省石门县易家渡镇的被告人叶兵与女友邓某超乘坐班车从深圳回石门。叶兵将43包红色药丸以及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四发子弹放入邓的提包内。次日凌晨5时许,当车行至石门县二都乡狮子脑收费站时,遇警察检查。邓某超将自己的提包丢出窗外。警察将叶兵带至石门县公安局,从叶兵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了白色粉末和白色晶体各3包。当日下午,邓某超所丢提包以及其内的红色药丸、枪支等被石门县居民在二都乡狮子脑收费站附近公路边捡到并交到了公安机关。 经鉴定,43包红色药丸净重65.66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包白色晶体净重1.34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包白色粉末净重8.91克,从中检出氯胺酮成分。经鉴定,查获的枪支为自制发火武器,可发射国产7.62mm“六四”式手枪枪弹,认定为枪支,有较强杀伤力。 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叶兵在石门县向吸毒人员陈军、许后喻、阎军峰、宋国武等人贩卖冰毒516.8克、麻古9.6克、氯胺酮0.35克。 该院认为,被告人叶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526.4克、氯胺酮类毒品0.35克,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67克、氯胺酮类毒品8.9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叶兵还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兵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叶兵多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达593.4克、氯胺酮类毒品9.26克,且有部分毒品流入社会,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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