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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同居生子 原配起诉离婚获赔3万元
发布时间:2014-06-03 09:12:01


    本网讯(李度)  近日,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系被告合法妻子,因被告与他人同居生子,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获支持。

    原告何香诉称,我与被告于1985年在四川省西充县占山乡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9月25日生育长子、1989年6月5日生于次子。1987年9月,我们到阿瓦提县定居。2007年,被告与第三者李某相识,自2010年起被告与我分居,并与李某同居,于2013年7月13日在阿瓦提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女杨某。至今,被告与李某共同居住在阿瓦提县河滨小区。因被告具有重大过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赔偿因过错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失费30000元。

    被告杨明辩称,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不同意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在四川省西充县占山乡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9月25日生育长子、1989年6月5日生育次子,两子均已成年,现在江苏省昆山市打工。被告杨明与第三者李某相识并同居,于2013年7月13日在阿瓦提县人民医院生育一女杨某。被告杨明与李某现租住在阿瓦提县河滨小区。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生子,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姻关系确已破裂,原告何香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要求被告杨明赔偿因过错导致离婚的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一款、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1.解除原告何香与被告杨明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杨明赔偿原告何香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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