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失意母怀抱女婴跳河自杀获刑3年半
作者:章宁旦 发布时间:2014-06-04 13:39:28
因工作、生活不如意,女子王某竟怀抱年幼的女儿跳河,检察机关遂以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宣判后,王某当庭表示服判。 今年26岁的王某(湖北省人)2013年10月到东莞务工。因工作经常加班,工资待遇低,其觉得不管自己怎么努力,生活条件都得不到明显改善,由此其对生活失去了希望并产生轻生的念头。而后王某被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这对其产生了巨大的精神打击。 2013年12月31日,王某担心自己死后女儿小莹(案发时1岁5个月)会受苦,于是决定带着小莹一起自杀。当日19时许,王某抱着女儿小莹并拿着一根电线离开家,来到东莞市万江区万江水厂东侧江边时,决定与女儿投江自尽。王某用电线将小莹绑在胸前,抱着小莹走向江中,江水浸到其胸部,江水淹没女儿头部,王某在水里挣扎了一段时间,后被江水推回到岸边。此时,王某放弃轻生的念头,其发现女儿还有体温,于是抱着女儿跑回家中。其家婆见状即抱开小莹,王某独自上二楼出租屋休息。当日21时许,王某的丈夫杨某回到家中,即打120救护车抢救女儿,救护车来到后,小莹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莹符合溺水后胃内容物反流堵塞气管、支气管及细支气管致窒息死亡)。随后杨某报警,民警去到王某的出租屋将王某抓获归案。 在法院庭审阶段,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提出异议,表示认罪伏法。其辩护人则表示,王某与被害人是母女关系,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案发前因工作压力大、生活条件差,加上被确诊患有乙型肝炎,致使其精神彻底崩溃,产生自杀念头,由于担心自己自杀后女儿的生活环境不好,所以才萌发了带着女儿一起自杀的想法,因此,王某作案的主观恶性不大;有自首情节,且已获得了丈夫等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考虑到被告人王某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等,可以认定王某在本案中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当王某放弃投江的念头后抱着女儿回家,此时女儿已经淹淹一息,其没有及时参与抢救女儿;当王某丈夫杨某晚上回到家中打电话叫救护车来,抢救女儿无效时,杨某打电话报警,王某并不知情,不存在“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的情形。故王某主观上无投案的意识,客观上无投案的行为,其没有视为自首的情节,故对辩护人提出王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均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情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东莞第一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法官表示,曾有心理专家介绍,90%以上的自杀者在自杀前都曾遭受过工作压力、经济压力、家庭矛盾纠纷等社会心理应激事件刺激。该案的被告人王某在实施怀抱女儿跳河自杀这一举动前,确实也存在类似的心理问题,而心理问题恰恰是许多自杀事件的主要原因,应引起社会关注。市民一旦发现亲朋好友情绪低落,言行异常,应及时与其交流,疏导心结。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