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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法院强制执行内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14-06-04 09:36:07


    本网讯(黎芸杏)  申请执行人杨某等六人与被执行人谢某内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阳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谢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执行人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谢某,采取查询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多种措施仍未执行到财产。

    考虑到被执行人谢某有可能为了逃避赔偿义务隐匿财产,阳朔法院执行局于2014年6月3日公开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等六人与被执行人谢某内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谢某家中住所进行搜查,并邀请了县检察院、兴坪镇党委政府、县人大、兴坪镇画山村委、杨堤乡党委政府、县政协等单位的八名工作人员监督执行。

    经过两小时的搜查,执行干警在被执行人谢某家中搜查出现金人民币壹万余元及银行卡、电脑等物品,达到预期目的。本次公开执行行动在当地形成了强大的执行威慑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何若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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