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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贩卖弱智女获利 两被告人受审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04 13:42:00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赛仂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朱玉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13年1月下旬,李某某(另案处理)受杨某某委托,答应帮其子介绍对象。3月9日上午,李某某邀朱某某一起到余干县城,在信丰停车站,何某(另案处理)称其收养了一个弱智女,并欲与李某某一起该弱智女卖给杨某某的儿子为妻。杨某某见到该女子后,较为满意,决定将该女买回给其儿子为妻,并支付了27000元给何某,李某某分得赃款1200元。该女在杨某某家生活了十来天后,杨某某见该女精神有问题,担心走失,遂联系何某、李某某要求转卖他人,后李某某答应将该女转卖,但只能退还杨某某2万元。

    3月18日上午,李某某伙同被告人朱玉英一起欲将该女卖给东塘乡的一户人家,后因该户人家不同意,李某某、朱玉英遂带该女返回,途经被告人吴赛仂家时,李某某又邀吴赛仂一起将该女卖出去。吴赛仂便联系到了刘某,刘某以3万元将该女买下,给其子李某为妻。李某某分得赃款7300元,朱玉英分得赃款1400元,吴赛仂分得赃款1300元,余下2万元返还给了杨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吴赛仂、朱玉英和李某某退回了全部赃款。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该女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013年11月19日,被告人朱玉英主动到余干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赛仂、朱玉英会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其主观上明知该女孩没有任何身份信息且弱智,并且在其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而仍将该女孩贩卖并分赃,故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拐卖妇女罪。鉴于被告人吴赛仂、朱玉英系本案从犯,吴赛仂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朱玉英具有自首情节。因此,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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