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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收取员工2万元押金离职不予退还被起诉
发布时间:2014-06-04 16:11:48
建材厂收取员工押金员工离职不予退还被起诉 原告吴付春诉称,2009年2月4日,我到被告开办的砖厂转机班干活,被告收取我押金20000元,并承诺在我离开该厂转机班时,将押金款20000元全部退还。2010年9月,当我离开该厂时,被告以砖厂资金困难为由,拒绝退还押金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押金款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来源:
卧龙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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