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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收60余名学生“学位费”校长获刑5年半
作者:章宁旦 林劲标 黄建烈 发布时间:2014-06-05 09:53:38
外地户口小孩入学难,一直是“老大难”问题。由此产生的腐败,也是屡见不鲜。日前,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某公办小学校长就因为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安排60多名外地学生进入公办小学读书,私自收取“学位费”19.7万元,日前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案被告人张某(涉案学校老师)被以介绍贿赂罪判处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7岁的陆某,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安排40余名外地户籍学生进入该校上学,并按每人约3000元标准,收受上述学生家长的“好处费”共计114000元。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被告人张某的居间介绍下,陆某又违规安排26名入校,共得好处费83000元。 2012年7月,陆某被纪检部门谈话并主动交代上述情况,并于2013年9月3日主动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陆某退回全部赃款。检察机关遂以受贿罪将两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陆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他表示,按照教育部门规定,这些外地户口的学生一般是不能进入其所在公立小学读书的。这些家长找到他,要求帮忙解决孩子的学位问题,并主动提出愿意给些“好处费”,于是他同意帮忙。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人陆某、张某的供述及众学生家长的证人证言,证实张某既有受学生家长之托介绍学生家长向陆某行贿之举,也有受陆某之托介绍学生家长给陆索贿之举,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 被告人陆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同时上缴了受贿所得的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但同时被告人陆某又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两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三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显示,大部分家长都是因为孩子的“幼升小”问题找到被告人。在这些学生当中,多数属于外地户口的学生。户籍在西南某省的家长李某,一直想把小孩带到身边读书,经老乡介绍,2011年7月他通过给陆某送钱后,实现了与孩子团聚的愿望。“到了学校教学楼下,就见到大概20多个家长聚集在那里围着一个女(被告人张某)的询问买学位的事情”。李某一问好价钱后,感觉几千块不多,就马上叫妻子回家取钱为孩子办入学的事情。 “图个好的教育环境,为孩子花几千块很值。”户口在农村而长期在城里打工的学生家长卢某说。近年来,不少城市增加了公办学位,但因门槛过高、学位紧张,很多外地学生都没法实现就近入学梦。积分入学的推行也给不少外地户籍人口带来福音,但对于生活在社会中低阶层、无稳定收入的大量异地务工人员来说,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而民办学校,要不学费高昂,不然则是教育质量较差,难以满足学生家长的教育需求。 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学生家长对优质教育资源的渴求面临制度、机会平等障碍时,就不难理解陆某反而成为学生家长们的“救命”稻草,个别家长还扭曲地认为这是“做好事”。可见,“钱学交易”、“权学交易”等乱象的频频发生并非是仅缘于学生家长的推波助澜,主要还是因为教育不公的问题。校长受贿,学生家长何以不反感?其根源不全在于个人的腐化堕落。某种程度,教育资源的失衡才是导致学生、家长、学校屡陷学位“罗生门”的关键。 相关专家就此认为,教育公平是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每一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异地务工人员的子女也是社会的公民,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当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政府在解决异地务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上应有所作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学校相关人员以学位谋私利、贪腐的土壤,才能体现教育的平等本质。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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