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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环境污染网上追逃案判决 两被告人获刑
作者:韦慧 裘立华   发布时间:2014-06-06 09:40:22


    浙江台州市一无证电镀厂从事非法小电镀生产,外排废水直接入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经检测,该废水总铬、锌浓度均超出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3倍以上。6月4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环境污染案。据悉,这是该省首例环境污染网上追逃案件。

    2013年12月6日,台州市环保局椒江环保分局根据群众举报联合椒江公安分局及三甲街道办事处对台州市三甲街道八条河一家非法电镀厂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进行查处,并对该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显示直接排放的废水重金属严重超标,其中总铬含量超标77倍,锌含量最高数值超标286倍。

    2014年1月6日,该案由椒江环保分局移送到椒江公安分局,公安部门当即立案侦查。期间,潘某一直拒绝投案。1月15日,犯罪嫌疑人潘某被列为网上逃犯。2月3日,潘某在厦门被当地警方抓获。同月25日,合股人沈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潘某从他人处接手这家无证电镀厂,与沈某合股,非法从事电镀加工,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附近河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故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潘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沈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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