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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66人因环境犯罪被被判刑
作者:陈东升 发布时间:2014-06-06 11:38:39
《法制日报》记者6月5日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下半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一审共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4件,共有66名犯罪分子因环境犯罪被判处刑罚,平均刑期13个月,罚金15000元。 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2013年下半年以来温州全市法院审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及下阶段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的举措,并发布五类典型案例。 这34件环境犯罪案件中,偷排重金属废水32件,非法倾倒生产废酸2件,主要分布在5个行业:电镀行业27件,皮革加工行业3件,金属标牌加工行业2件,冶炼、酸洗行业各1件。 据介绍,温州法院审结的34件案件,呈现几大突出特点:首先,案件数量上升态势明显,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从2013年下半年的2件上升到2014年的32件;判处的犯罪分子人数从5人上升到61人;其次,犯罪手段愈发隐蔽,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私设暗管或雇佣他人非法倾倒废水,甚至通过渗井向地下偷排废水等方式污染环境,造成排污口隐蔽难以发现;再次,共同犯罪比重大,“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可能涉及生产、运输、倾倒等多个环节”,温州中院常务副院长于伟在发布会上说,“部分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这均构成共同犯罪。”此外,于伟介绍,雇主聘用雇员从事电镀等生产,雇员直接非法排放废水,也属于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据统计,在审结的全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共同犯罪的案件数量为11件,占32%。此外,农村居民和外来人员是高发群体,分别占总人数的35%和44%。 为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温州中院表示下步要依法从重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将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罪案件量刑实施细则》,在法定刑幅度内提高污染环境罪的量刑基准;对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行为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犯罪分子死刑。同时还将扩大污染环境犯罪打击范围,今后将对个体诊所等医疗机构直接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医疗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或明知他人无经营处置危险废物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没有医疗废物回收和处置资格的个人或机构,非法收购、回收利用、处置医疗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均要被追究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温州法院还将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污染社会救助基金,联合环保、财政等部门尝试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罚金、专项财政补助、环保行政罚款等纳入救助基金,对因受害人在环境污染事故中死亡、重伤、致残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或因环境污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及时给予经济补助。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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