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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院审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刑案325件
作者:潘从武 苏昊   发布时间:2014-06-06 15:07:38


    2013年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新疆全区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虐待、遗弃、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325件,依法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415人,这是记者6月5日下午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区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新疆高院新闻发言人于会堂介绍,近年来,新疆全区法院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通过开展寓教于审、圆桌审判、心理矫治等工作,努力将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2013年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区法院依法审理拐卖儿童、虐待、遗弃、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325件,依法保护被侵害未成年人415人;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67件1561人,其中对401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占全部生效案件未成年被告人的38%。依法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视以及侵害未成人民事权利等民事案件6987件7501人。

    “立足审判,适度延伸服务,是新疆全区各级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审判的基本经验,也是巩固发展未成年司法审判成果的必要措施。”于会堂介绍说,近年来,新疆全区法院通过开展送法进校园、法院公开日、法宣小博士等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引导青少年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观念,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与此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缓刑犯在宣判后普遍会出现兴奋期、敏感期、彷徨期交替变换的“三期”现象,许多法院少年法庭积极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开展“帮扶志愿者”活动,帮助未成年犯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他们健康融入社会。

    据了解,目前新疆全区法院已经设立独立建制的综合少年审判庭6个,固定合议庭80个,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有63个,直接参与审理涉少案件的少年审判法官共有290人。其中,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少年审判工作试点法院,正在探索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和表彰。

    于会堂表示,下一步,新疆全区法院将直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诸多难题,进一步优化组织设置,不断强化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让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成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阳光”工程。

    新疆高院还公布了六个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两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刑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

    案例一:

    王占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儿童乞讨罪案

    2010年初,王占强开始与杨某某(女,殁年32岁)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育林路10号租房同居。同居期间,因杨某某怀孕等事,王占强与杨某某发生矛盾。2010年11月,王占强在米东区丰源市场购买了溴鼠灵,偷偷倒入杨某某所喝啤酒中,致杨某某中毒。此后,王占强虽带杨某某到多家医院治疗,但均隐瞒杨某某中毒原因。2010年12月1日,杨某某死亡。2012年2月19日,王占强将马某某(女,殁年9岁)骗至其租住处欲实施强奸。因马某某喊叫,王占强用手捂住马某某口鼻致其昏迷并实施强奸,后用手扼掐马某某颈部致马某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之后,王占强将马某某的尸体肢解,抛弃于租住处附近的垃圾箱内。2009年至2012年间,王占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在其租住处对与其共同生活的王某甲(杨某某之女,时年不满十四周岁)实施猥亵和强奸。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王占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与其共同生活的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之子,时年不满十四周岁)在乌鲁木齐市铁路局五一市场、爱家超市附近乞讨,并占有乞讨所得。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复核后均认为,王占强故意投毒杀害杨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马某某并将其杀害,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王某甲,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王某甲、王某乙乞讨,其行为又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王占强故意杀死两人,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奸淫幼女两名,并对其中一人多次实施奸淫,情节恶劣,对其所犯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王占强所犯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其所犯组织儿童乞讨罪亦应依法惩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并核准王占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王占强已于2014年4月11日被执行死刑。

    案例二:

    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等故意伤害、拐骗儿童案

    2007年6月5日,被告人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海日古丽·阿西木协商偷盗幼儿抚养,被告人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在外接应,被告人海日古丽·阿西木到新疆策勒县布某的家中,谎称我帮你照看娃娃,你去买东西。布某走后,被告人海日古丽·阿西木盗走出生45天的女婴,与被告人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一起将女婴带到策勒县其母亲家中谎称是自己所生,对其进行抚养。2011年1月3日两被告人从和田市偷盗墨玉县阿某出生15个月的儿子,2012年1月1日两被告人在和田市偷盗买某出生27个月的儿子,2012年11月26日两被告人在和田市偷盗阿某出生27个月的儿子,被告人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用钳子将盗来孩子的上、下颌1-4乳牙拔掉,并将被告人海日古丽·阿西木及孩子送到策勒县其母亲处抚养。以上被告人偷盗的孩子案发后均已返还给亲生父母。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二被告人伤害的三个婴幼儿构成重伤。和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和田市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被告人海日古丽·阿西木共同故意将未满14周岁的4名婴幼儿脱离监护人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拔掉3名幼童牙齿(乳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肉孜阿布都拉·图尔荪尼亚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对被告人海日古丽·阿西木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以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于2013年10月份生效。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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