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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受伤诉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调解民工获赔
发布时间:2014-06-06 15:23:38


    本网讯(刘娟 熊苗苗)  “要是没有法官,我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赔偿,真是太感谢你们了!”6月5日,在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办公室,建筑工人李长河激动地从法官手上接过24000元赔偿款,反复说着这句话。

    李长河是一名木工,受分包木工劳务部分的包工头刘小华的雇请,从2013年2月份开始,在吉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位于井开区的某一建筑工地上从事“模板安装”工作,工资按160元/天由刘小华支付,亦接受刘小华的管理。

    2013年9月,李长河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被重物砸断右手掌骨2根,入院治疗16天,出院后经鉴定,其右手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元。包工头刘小华在支付全部医疗费后,就再也不肯作出任何赔偿。李长河在多次与刘小华、吉福建筑公司协商无果后,向青原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吉福建筑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但被裁决驳回。李长河对此不服,于2014年5月向青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吉福建筑公司列为被告,请求确认其与吉福建筑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综合分析本案案情和证据后,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李长河与被告吉福建筑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但如果只是为了省事,简单的下一纸判决驳回李长河的诉请,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李长河势必另行起诉,难免造成“诉累”。承办法官遂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希望促成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被告方开始还有抵触情绪,后经法官耐心反复地从“法理、情理”角度分析,最终作出让步,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并于当天支付了全部赔偿款24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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