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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污染环境刑事审判"重拳"出击 一年受案147件
作者:韦慧   发布时间:2014-06-11 13:06:50


    6月10日,浙江一型材厂3名被告人因近半年来擅自将100余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含重金属铬的工业废水排入天然水塘,并以渗滤方式排污,严重污染环境而站在了平湖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上。1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新闻通气会,并同步直播了包括这起案件在内的两起污染环境犯罪庭审。

    浙江近年来“重拳”出击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2010年5月至2011年4月,该省受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尚为0,而到了新司法解释发布后的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该省共受理污染环境案件147件290人。

    据了解,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在第46条对刑法第338条进行大幅修改,大幅降低了污染环境犯罪的构罪标准,同时罪名也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随后两高司法解释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增加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规定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说:“环境管理及保护素来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以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为主,某种程度上造成从事经济活动个体的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积极性不高,违法行为较为多发。”

    “在个别案件中,重金属的含量甚至超过国家或省级规定排放标准的上千倍。”陈光多说,企业非法处置污染物的获利惊人,这也造成该类违法犯罪出现产业化迹象,如不法分子雇佣他人主动要求帮助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与此同时,极个别地方考虑到加强环保执法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在短期内存在冲突,对跨地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不够主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规模以上企业污染环境行为查处力度不够。

    为此,浙江高院表示将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严格控制该类犯罪中缓刑的适用,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监管不力等相关线索,依法移送建议有关部门查办。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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