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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货车冲卡致死案宣判 9人获刑其中1人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4-06-13 13:42:48


    据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6月12日上午,青海“9·19”强冲公路收费站案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赵宏胜等9名被告以故意杀人、妨害公务等罪名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12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甲、王乙、王丙、罗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为逃避高速路收费共同预谋冲卡,在大水桥收费站口集结后进行分工,并遮挡车辆号牌,由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吴某某下车对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阻拦,其余被告人驾车伺机冲卡,阻碍了收费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造成被害人孙某某被车辆碾轧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罗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车伺机冲卡时,在明知车辆前方有多名收费站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下,不顾前方收费站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仍然强行冲卡,造成被害人孙某某当场被其驾驶车辆碾轧致死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赵某某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按牵连犯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具体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韩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

    三、被告人王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四、被告人王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五、被告人王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六、被告人吴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七、被告人罗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八、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九、被告人吴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十、各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住宿费、误工费、交通费、整容费、殡仪车租赁费共计97733.5元,由九被告人各承担10859.28元,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来源: 人民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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