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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争占摊位互相厮打 伤人者赔钱获刑
发布时间:2014-06-17 09:18:36


    本网讯(余小东)  近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李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李成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4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成在光山县城公安街,因摆摊卖衣服争占摊位与被害人孔彬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成将孔彬腰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孔彬腰部受伤致腰1、腰2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成主动报案,主动交代了伤害孔彬的犯罪事实,并先期支付了孔彬住院治疗的部分医疗费用37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成的亲属与被害人孔彬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孔彬医疗费用等损失共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成主动报案,并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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