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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抚州检察院出台新规规范案件质量评查
作者:王建荣 汪建兴 赵敏 发布时间:2014-06-17 15:12:05
为进一步规范办案行为,全面提升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规定,近日,江西省抚州市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出台了《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力度,完善监督手段,改善执法办案工作质效。 据悉,《办法》明确了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和范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由检察长统一领导,由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联合业务部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人员从市院案件质量评查人才库中抽调,评查范围为已办结的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检察技术等案件,对已办结案件的实体和程序上的合法性、公正性、准确性、规范性的评议。 同时,《办法》确定了评查原则,细化评查标准。要求案件质量评查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重在发现、分析、解决案件质量问题。通过评查各类案件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卷宗装订、办案安全等,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查缺补漏,利于整改。 此外,《办法》建立了绩效考核机制,确保评查取得实效。每一件案件的案件质量设定评查基础分100分。案件质量评查后按优秀、合格、瑕疵、错案四个等级评定。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经组织评查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确认后,予以全市通报,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县(区)检察院院案件评查情况将运用于每一年度市院对各县区院目标管理考评。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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