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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沙洋县检察院首次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效果好
作者:李仕斌 赵勇   发布时间:2014-06-17 15:13:09


    “我现在从医学和鉴定学的角度,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就董江(以下人名均为化名)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作出解释和说明……”这是2014年6月10日湖北沙洋县法院审理刘海故意伤害一案庭审上的一幕,这也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沙洋县检察院首次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

  早在2000年,董江在外出打工前,将自家的稻谷存放到刘海经营的打米厂,直到2013年底也未与刘海结账。2014年1月29日下午13时,董向刘索要大米款,刘提出按当时的行情价格计算,付1000元钱算了。董认为少了,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刘朝董左耳部位打了一耳光,致董左耳受伤。董江受伤后在沙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I级脑外伤;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

  2014年3月18日,经沙洋金维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所受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目前6周未愈合且存在左耳听力障碍。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3.4a)及c)之规定,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经该院审查移送人民法院后,刘海的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承办案件的公诉人遂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文明出庭作证。在庭上,鉴定人文明对其作出的被害人董江所受损伤的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进行了解释,特别是对鉴定的过程、鉴定的方法、鉴定的时间、鉴定的结果逐次进行了说明。刘海及其辩护人当庭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当庭采信了该鉴定意见。

  此举,不仅减少了讼累,还有力地提升了庭审效果,而且对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及准确量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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