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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厅老板容留多人吸食毒品被判拘役6个月
发布时间:2014-06-18 10:46:22


    本网讯(王海波)  2014年6月13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陶芳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陶芳在位于南昌县蒋巷镇高梧村经营一无名歌舞厅。2014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陶芳在上述歌舞厅内容留刘堃等12人吸食K粉等毒品。案发时,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氯胺酮粉末等毒品及吸毒工具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芳在自己经营的无证歌舞厅内,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陶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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