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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购买销售无碘盐给村民食用均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4-06-19 09:30:52


    本网讯(曹友喜 葛子胜)  2014年6月13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祝红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任启伍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刘俊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李献林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邓文臣、王月芹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上述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祝红英购买私盐销售给任启伍2吨,每吨1100元,任启伍再卖给刘俊陈,每吨1300元,刘俊陈将盐放在李献林家,交由李献林、邓文臣、胡月芹零售给村民食用、腌菜、喂家畜,每斤1元至1.2元。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任启伍再次购买祝红英私盐20袋,送往李献林家时被蒙城县公安局坛城派出所查获。另在祝红英家查获4袋,王月芹家查获9袋,邓文臣家查获半袋。

    经蒙城县盐务管理局、安徽省国家农业标准化与监测中心检验,上述私盐为无碘盐,不合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红英、任启伍、刘俊陈、李献林、邓文臣、王月芹在缺碘地区非法销售无碘盐充当碘盐供人食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邓文臣、王月芹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部案情,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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