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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诈骗现新特点 流动性强诈骗尺度拿捏"到位"
作者:梁丰 王彦凯 胡馨文 夏梅   发布时间:2014-07-01 10:30:45


    最近,一“碰瓷”诈骗团伙在四川省合江县归案。该诈骗团伙诈骗活动遍及湖北、安徽、重庆、江苏、四川等多省市,涉案金额数十万元。他们的“碰瓷”诈骗呈现出五个新特点,值得社会高度重视。

  特点之一:团伙内部“各司其职”,“负责人”管控严紧

  诈骗团伙呈现出职业化特点。这伙人通常3至4人一组,每一组有一个老板(负责人),指挥整个诈骗活动。实施诈骗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一人(负责人)驾驶小轿车撇被诈骗对象驾驶的三轮车;一人事先敲断手指骑自行车故意碰该三轮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一人冒充骑自行车人的亲戚负责跟对方谈判赔偿金额。诈骗所得的钱都交给“负责人”统一管理分配,日常支出由“负责人”负责。

  “负责人”在发展新成员时将目标指向未成人年。他们通过QQ、微信等网络聊天软件,物色外出务工“碰壁”,急于找“大钱”、身无分文、年龄14至18周岁的人,声称能帮忙找到工作,并以高薪利诱,还先汇出前去的路费。到达指定地点后,进行威逼利诱,迫使未成年人就范入伙。该团伙中一未成年人就是收到“负责人”500元路费之后前往南京,由犯罪组织招待吃喝玩乐几天后,被要挟“要离开必须赔偿路费和招待吃喝费用”,并被允诺只要加入该组织就能按劳分配,很快赚到大钱,遂同意入伙。

  “负责人”对成员管控严紧。他们向新成员提出苛刻的“就业”条件,即一要“学员”砸断一根手指;二要“学员”交纳“学费”8至10万元,可以在以后的“工资”中扣除(扣除工资是按诈骗总额计算,之后按比例分配)。据供述,砸手指由该组织专人负责实施,先用布块将“学员”手指包裹,再用铁锤砸安放在手指上的砖刀,致手指粉碎性骨折,为“上班”作好准备。诈骗团伙名义上实行按劳分配,诈骗所得钱财,驾驶小轿车的分得35%,骑自行车“学员”分得35%,跟对方谈判赔偿金的分得30%。“工资”由“负责人”统一管理,即使扣除完“学费”,“学员”必须有合理的支出,“负责人”才给一定的费用,并从“工资”总额中扣减。“学员”对组织人身依附性很强,难于脱离管控。由于砸断的每根手指行使诈骗有效期限仅为2个月,一未成年人加入该组织后,先后砸断了3根手指,缴纳完“学费”后,不甘心断了手指还没找到足够的钱,就死心踏地继续参与诈骗犯罪活动。

  特点之二:目标定位针对性强,“碰瓷”对象选择及时“更新”

  这伙人诈骗前,开展了诈骗目标的调查、分析。他们目标定位有三个条件:一是作案选择在三、四线城市。这些城市交通工具相对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相对不强;二是作案选择在医院附近。便于要求被诈骗的三轮车驾驶人陪同骑自行车人到医院诊查;三是“碰瓷”对象为电动三轮车或是没有牌照的三轮摩托车。

  之前这伙人选择“碰瓷”对象为摩托车,结果摩托车都买有保险,车主不直接赔钱给他们,保险公司来理赔,不仅时间长、而且程序多。之后,他们发现将没有买保险的电动车三轮车,或是没有牌照的三轮摩托车作为“碰瓷”对象,既能缩短作案时间,又能不接受调查,使得作案后留下的痕迹更少,更不容易暴露。于是,他们对作为“碰瓷”的对象进行了“更新”,由摩托车转变为三轮车。

  特点之三:作案流动性强且频率高,诈骗尺度拿捏“到位”

  这一诈骗团伙作案流动性强。采取“打一两枪就换个地点”作案的做法,每个城市最多作案两起就离开。他们利用现代交通工具流窜作案,用小轿车载自行车不断流动。

  诈骗团伙对受害人的诈骗尺度拿捏“到位”。猎物被套后,他们通常假装以电话咨询某大型医院工作的熟人,后告知被诈骗者要医治好受伤人的手,包括医疗费、生活补助等至少需要两万元左右,并建议三轮车驾驶人在就诊的医院去咨询医治的费用。一方面假装很恼怒,也很无助、可怜;另一方面假装站在三轮车驾驶人角度思考,摆出很同情、很理解的姿态,答应作让步,只要被诈骗对象一次性赔偿4000至5000元就了事。让被骗对象被骗了,还心存感激、自认为占了便宜。

  他们作案的频率很高。据这团伙一成员交代,2014年2月20日参加诈骗团伙,到2014年3月26日被抓这35天时间,就缴纳完10万元“学费”,还剩几千元“工资”。除去雨天不“开工”,几乎天天作案,每月作案多达20余天,最多时一天作案高达3、4次。

  特点之四:赔偿协议“真实”,对被骗者蒙蔽性强

  诈骗团伙为了使虚构的事实显得真实可信,谈判达成赔偿协议时,通常主动提出制作书面赔偿协议,“受伤者”出具收条领款。例如,2014年3月22日,该诈骗团伙在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客运西站附近,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后与三轮车驾驶人刘某谈判达成了赔偿4500元的协议。团伙中一人自称是受伤者的堂哥,还到医院大厅去找护士借了笔和纸,书写了一份协议,载明由刘某一次性付4500元钱给受伤者,今后受伤者手指是否能医好,都不能再找刘某的麻烦。受伤者以编造的“郭强”为名,在赔偿协议和赔偿款收条上分别签名。

  特点之五:诈骗团伙“复制”性强,组织发展迅速

  据称,这一诈骗团伙最初在江苏一带活动,条件成熟后,团伙中其他成员逐步购买了小轿车,另立门户、自己发展“队伍”单独干,由打工仔变成了老板(负责人)。

  由于诈骗团伙“复制”性强,组织很容易壮大。加上每个组都配备有小轿车,诈骗活动范围也不断拓展,已由在江苏一带活动,逐步向全国蔓延,活动半径扩大到湖北、安徽、重庆、江苏、四川等多省市的三、四线城市。

  诈骗组织对不少未成年人采取引诱、胁迫的手段,促使未成年加入其中,对辨别力不强的未成年人危害很大。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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