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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网络赌球民间借贷案被移送公安
作者:黄洁   发布时间:2014-07-11 14:15:53


    郑某为赌球投注100万元,也因此欠了上级庄家任某赌债30万元,但其一直以赌球违法为由拒绝还债。随后,任某竟然以民间借贷为由将郑先生诉至法院,索要30万赌资及利息。7月10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法院根据上诉人郑某补充提交的证据,认为案件存在犯罪嫌疑,最终裁定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了一审原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据了解,该案源起于去年任某的起诉。据任某称,其与郑某是朋友关系,2013年3月3日,郑某向其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期限为8天。但以上借款到期后,郑某至今未还,故任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可案件在一审开庭过程中,郑某却表示他与任某并非朋友关系,他是在任某的引诱下加入到了由任某坐庄的非法赌球活动。至于借条,郑某认可,只是表示因赌球欠的赌债仅有17万,且已通过中间人偿还,双方不存在债务关系。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所指内容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判决郑某偿还30万欠款及利息。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郑某并不认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若干证据。

  其中,证人李某出庭作证证明说,其与任某是朋友,知道任某开设球庄,听说郑某想赌球,就介绍了两人认识,之后都是两人自己联系赌球的事。后来,郑某曾给他打过电话,说自己因赌球欠了任某赌债17万元,任某要求他写了一份30万元借的条。为此,李某出面协商,后来郑某给了李某18万元支票,李某委托公司员工套现后还给了任某。

  对此,帮助套现的公司员工出庭作证,郑某还出示了录音和视频录像。录音和录像中,任某催郑某偿还赌债,郑某则表示赌球输的钱自己都认,只是金额太高,请求宽限。在郑某提交的另一段录音中,任某还对郑某的妻子进行过威胁。

  二审审理中,经郑某申请,一中院法官到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万寿寺派出所,调取了公安机关对郑某举报任某开设球庄的报案询问笔录;还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调取了郑某与任某进行资金往来的明细,双方资金往来频繁。

  任某在开庭中均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对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对于双方的频繁资金往来,任某称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但是没有相应借据或者收条。

  10日的庭审中,郑某陈述了其通过任某进行网络赌球的过程:“任某先给我一个用户名和密码,最高赌博额度是5万元,如果没有超过5万元赌博额度的,双方就是每周一结算上周的输赢情况。我在每次下注时候都是虚拟的款项,只是在结算的时候再计算输赢。每个盘口的赔率不同,比如赔率是0.78,那我下注10000元,则即使赢了我也只能获得7800元,只要我下注,任某就会从下注的款项中按照比例抽取利益。”

  7月10日上午,一中院对此案当庭宣判,法院认为任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中载明的30万元资金来源及款项交付,郑某主张所写欠条载明的款项是赌债,对此郑某提交了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该案存在犯罪嫌疑,裁定驳回任某对郑某的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后,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甄洁莹介绍说,本案综合郑某、李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郑某与任某的录像证据、证人李某和周某的证人证言,以及任某与郑某的资金往来情况,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本案中的任某确实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收赌客投注,则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甄洁莹说。

  此外,甄洁莹还解释说,赌博行为是一种无效法律行为,自然不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赌债非但是非法债务,更是无效债务。如果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本案确属赌球,那么即使郑某确实欠任某相应的赌债,任某也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归还相应的赌债。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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