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院> 法院快讯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高法公布纠正原错误国家赔偿决定适用标准批复
作者:袁定波    发布时间:2014-07-14 10:08:40


    最高人民法院7月13日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最高法就吉林、山东、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赔偿申诉监督程序中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经过研究作出如下批复。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时,原决定的错误系漏算部分侵犯人身自由天数的,应在维持原决定支付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的同时,就漏算天数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相应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原决定的错误系未支持人身自由赔偿请求的,按照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审查后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金。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