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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狗咬伤人 主人卖狗欲逃责被告上法庭索赔
发布时间:2014-07-15 14:24:32


    本网讯(汪次安 蒋玉鹏)  今天(7月15日),广东省始兴县法院向媒体通报称,该县某村村民李军饲养的家狗咬伤同村一小孩后,其为逃避责任,当晚将狗卖掉,然后矢口否认是其养的狗咬伤的。小孩家长经多次与其协商赔偿无果后一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军赔偿医药费获得支持。

    2014年2月14日,原告李某与同村的几个小伙伴在被告李军家附近玩耍时,被李军家饲养的狗咬伤左大腿。李某父亲得知后带着李某找到李军的妻子,李军的妻子便叫李某父亲带小孩先到医院处理伤口,等她丈夫回来再说。于是李某父亲带着小孩到始兴县城南卫生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等,共花费医疗费845.8元。

    然而,李军回家得知自家狗咬人后,当晚便将“惹事的狗卖掉。”于是李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警,派出所接报后会同村委会前往进行调解,李军拒不承认其家的狗咬伤人,调解未成,于是将该案移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处理。综治的工作人员到李军家了解情况时,问李军妻子“听说你家卖了一条狗?”其回答说“惹事的狗就要卖掉。”然而李军则一直以小孩的伤不是其家的狗咬伤的而拒绝调解。无奈之下,李某及其家人将李军告上法庭。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经查,本案原告于2014年2月14日被被告家饲养的狗咬伤,之后到医疗部门诊疗,原告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有治疗的相关证据及公安机关、镇政府综合治理委员会、村委会调处材料予以证实,故法院认定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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