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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不是官员的遮羞布
作者:易继华   发布时间:2014-07-21 11:13:40


    7月18日,新华社记者随有关部门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一起矿难事故瞒报核查跟踪采访,途中意外遭遇障碍,记者拍照取证时,该市一副市长以保护肖像权为由强令记者删除照片。(据新华网)

    群众举报矿难事故,相关部门进行核查,记者跟踪采访曝光,这本是合法合规、顺理成章的事情,地方主管官员却以保护肖像权为借口予以阻挠,强令记者删除照片,充分暴露了官员满身戾气、霸道专横的行经。

   首先,新闻曝光官员肖像合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肖像等,通常都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对公众人物、公共事件、公共场所进行报道,使用他人肖像时,只要不侵害他人隐私,都应视为非盈利使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因此也无需经过他人同意。

    其次,新闻曝光官员肖像合理。鹤岗市这位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配合有关部门,核查矿难事实真相,回应群众的举报与疑虑,是其应尽职责。矿难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官员亲临现场,媒体记者跟踪报道,让官员的职权在阳关下行驶,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力求公开、公平和公正,这也是取信于民、赢得百姓理解、支持和拥护的正确做法。

    再次,新闻曝光或触及官员难言之隐。新闻利用他人肖像等,不得侵害他人隐私,但官员身为公共人物,负有特定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隐瞒违法违纪、工作失误以及其他不可告人的事实,显然不属保护个人隐私的范畴。在煤矿事故核查现场,鹤岗市这位负责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竟对这家煤矿的基本情况表示不知情,对矿井口被填埋一事也未予过问,记者对其曝光,让其懒政、庸政甚至失职渎职的情形公之于众,官员自然要竭力阻挠了。

    许多矿难能被瞒报,新闻媒体难以“发声”,就是有了某些官员的这股地方权力的违法压制,才导致事实真相难以还原,社会公众难以知晓。但事实终究是事实,真相总会大白天下,肖像权难以作为官员的遮羞布,反而能变成官员自取屈辱的笑柄。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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