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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做好当前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7-23 09:51:18


    近年来,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家属及旁听人员哄闹、冲击法庭的事件时有发生,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化解,将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及警务安全保障工作带来极大的危害。比如震惊全国的湖南永州邮政部门辞退职工杀害法官案;2009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市某县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法警将被告人带入法庭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强行冲入审判区谩骂、殴打被告人造成法庭一片混乱,通过法警、公安人员强行阻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被迫休庭,经该县政法委、公、检、法领导共同研究决定转移开庭地点,才得以保障庭审顺利进行。上述案例说明法院在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时刻面临不法分子冲击法庭、殴打法官和当事人,法官、警察时刻面临着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这样一个危险的局面,影响和制约着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是一个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棘手问题。笔者将对如何做好当前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粗浅的分析。以期共同做好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

    一、法院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的原因

    法院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形成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现象和过程。被告人脱逃、冲击哄闹法庭、暴力抗法侵害法官人身权益既有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影响,也有法院自身工作的因素。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不安定因素直接反应到法院司法活动中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与变革时期,在这一时期,经济社会结构和人们的利益需求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恶性案件居高不下,因利益调整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多发,群众性诉讼纠纷案件突出,这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必然反应到法院司法活动中,直接对法院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形成冲击。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很多过去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逐步由法律手段来调整,法院成为矛盾的聚焦点。当前,民众的民主意识虽然不断增强,参政议政的愿望也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低,法律观念淡薄,由于当事人的观念尚未转到法制轨道上来,一旦法院的判决结果令其难以接受,有些性格偏执的当事人就会迁怒于法院,于是法官变成了他们的发泄对象。近年来,虽然人们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一些人的法律意识仍有待加强,部分群众对现代司法理念缺乏正确了解,往往以自身利益得失来衡量法律。这种情况主要体现在少数人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缺乏正确理解,或思想上理解了,而在行为上不能接受。例如,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中,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作出了全部赔偿,而仍得不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当法院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其宣告死缓判决时,被害人的亲属因受到“杀人偿命”传统思想的影响,以法院量刑不当为由而哄闹、冲击法庭,此时被告人的家属也不服,认为己方已作出了经济上的补偿,也花了不少的钱财,应该得到从宽处理。原、被告对法官都不满意。

    (三)法官工作方法简单,案件处理存在瑕疵

    1、有些法官处理案件不擅长把握群众的不满情绪,不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有限,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不但不能“熄火”,化解矛盾,反倒拱火,激化矛盾,结果引火烧身。2、有的法官执法思想不端正,存在衙门作风,不能善待当事人,对待当事人“冷、横、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这些不良习气和作风招致当事人的不满和怨恨。3、案件审理不够公开公正。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居中裁判,然而有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错误适用法律,裁判文书存在疏漏,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不满,甚至极个别法官违反审判纪律,法官与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一旦处理结果不能满足其要求即纠缠不休,上访闹事,以至于一些当事人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抗拒法律,报复法官。再加上少数法官素质不高,驾驭庭审能力不强在刑事案件开庭当事人家属哄闹、冲击法庭事件中,不否认有一些是因为个别法官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存在瑕疵,有些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不强,不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在处置问题时的能力较弱;有的法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对待当事人粗心、粗暴,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四)法院内部存在认识偏差

    少数法院对刑事案件开庭当事人家属可能实施哄闹、冲击法庭的行为重视不够,也没有制定应对预案;当行为发生后,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方面,部分领导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哄闹、冲击法庭行为的危害性和破坏性认识不够,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另一方面,当发生当事人家属哄闹、冲击法庭行为时,法官本人多采取消极躲避的态度,以求息事宁人,对一旦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制裁违法当事人,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顾虑较多,导致极少数当事人摸透了法官这一心理,助长了哄闹、冲击法庭事件的发生。

    (五)对司法警察值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够

    思想麻痹,放松警惕。由于多年来没有发生被告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不少基层法院的一些同志因此在思想上放松了警惕,始终存有“这么多年都没有出事今后也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忽视了对法警值庭、看管、押解、安检工作的严抓严管,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缺乏主动查找、发现和解决的意识,有的法院分管领导一年中难得主动去检查刑事庭审安全问题。其次,在确保值庭、看管、押解、安检工作顺利进行的警用装备的添置上,没有“花钱买平安”的前瞻性意识,思想上不重视,行动上无举措。少数法院对司法警察值庭活动的意义、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有的人认为,司法警察的值庭工作只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保障性和辅助性工作,在人民法院整个工作中处于次要地位,是无关紧要的、可有可无的;还有的人认为,这项工作虽然重要,但只满足于保证不出事故,而怠于完成高标准、高质量的值庭工作。殊不知法官的开庭没有司法警察押解、看管、值庭等各个环节的协助,单纯靠法官是完不成任务的,法警和法官此时就是绑在一起的一个整体,互为补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再者,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唯的一支武装力量,在法庭上起着震慑犯罪分子,其威慑作用不可小视,一定要用好用活,确保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警力和警务装备不能满足完成警务保障任务需要

    警力配备不足。由于各种原因,不少法院没有按照做到按最高法院的规定以全院干部编制的12%配足法警,造成警力不足,加之一些在其他庭室的法警没有收编归队,致使警力更为紧张。而且一旦出现一案多被告时,往往出现一名法警押解一名被告甚至是两人押三人、三人押五人的违规操作现象,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造成非警押解比较普遍。一些法院在多被告刑事案件开庭时,面对警力不足,不是按规定向中院法警支队申请调警,而是往往从刑庭、执行局等庭室抽调非警务人员承担押解任务,由于这些非警务人员大多没有经过专门训练,不具备押解的专业技能,因此,抽调他们承担押解工作,勿庸置疑,增加了押解的安全隐患。一些基层法院更是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无力为审判法庭配备X光机、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一些法院因担心发生涉枪事故而未安排法警进行武装值庭、看管、押解,有的甚至连警棍之类的警用器械都没有要求佩带。这种徒手押解,一旦遭遇突发事件,法警只有徒手相搏,很难控制局面。再加上没有修建规范的羁押室。羁押室存在着羁押环境封闭性不强、不便于法警观察监视、或羁押室内的设置不能避免被告自残,或未在羁押室附近修建厕所等等问题,安全隐患突出。

    (七)对肆意哄闹、冲击法庭等违法行为打击不力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些人之所以敢肆意哄闹、冲击法庭,气焰嚣张,与法院对该行为打击不力有关。一是法院手段不硬,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二是个别领导官本主义思想重,在处理这些问题上瞻前顾后,生怕激发矛盾,处理不当怕丢乌纱帽。

    二、刑事案件庭审中发生突发事件的特征

    (一)参与人数多

    在法庭中一旦遭遇到受害人家属及不明真相的旁听人员哄闹冲击事件时,参与的人员就不是一个、两个,而是牵涉人员很多,具有一定的组织性,闹事的“带头人”,对事态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多数参与者盲目跟从、凑热闹,如果处理不当,极易造成恶性事件,难以平息。

    (二)诱因复杂

    引发哄闹冲击法庭的原因很多,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的是以判决不公、有的是出于宗族观念、有的是出于给法官压力为个人利益等挑起事端。总的来说,案件开始是个体之间的矛盾,而后因亲戚、朋友、宗族等特殊关系纠集在一起,在某些为首人员的起哄闹事下,事态发展成群体性事件。

    (三)突发性,多变性

    由于文化程度差异、宗族观念和封建习俗根深蒂固、加上共同利益受到损害,法官在驾驭庭审时稍有不慎、一句话不当时,这些人心中便极易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提出种种的无理要求,处理不当极易引起矛盾激化,发生突发性哄闹冲击法庭的事件。

    (四)胡搅蛮缠

    由老年人、妇女儿童出面,采取哭闹,谩骂、撕扯、围堵审判人员,软磨硬泡,不达目的誓不罢休,致使审判工作无法进行。

    (五)拦截干扰押解工作

    当被告人被押解出法庭时,此时被告人家属情绪最为激动,大声呼叫谩骂被告人姓名,又哭又闹,拦截警车复杂场面迅速蔓延,其他人员趁势大喊大叫,此时极易造成刑事被告人逃脱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三、如何做好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的对策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是干任何工作都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对担负着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职责的法警队伍来说,更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唯一准军事武装力量,对法院的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应从思想建设、装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四个方面着手去抓。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制

    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存在大量社会矛盾,法院作为矛盾集散地,屡屡发生当事人采取伤害法官和通过自焚、跳楼等方式威胁法院的极端行为的事件。法院系统建立专门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已是刻不容缓。法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应当包含四个要素:人、财、物和制度。首先,抓思想建设,明确法警职责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干警深刻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坚定的政治信念,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把“提升素质,规范执法,树好形象”作为工作目标,强化“三个观念”即:大局观念、服务观念、群众观念;树好“三个形象”即:威武的形象、文明的形象、爱民的形象。从根本上明确法警担负着的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职责。要做到以下六个方面:1、成立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加强突发事件的组织领导,增加法警人数,并建立一支直接对院领导负责的突发事件处理分队,聘请相关的专家对其进行专门培训,使其掌握专业的突发事件处理技能,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2、增强防暴装备,提高防暴能力。购置突发事件处理所需要的专门器材和车辆以及证据的固定等摄影摄像、录音等器材。3、实施防突发事件演习。在遵循既定预案前提下,基层法院应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每年实施一次或多次防突演习,从而提高防突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与实际布控能力。4、制定防突预案制度。基层法院制定防突预案制度,划分突发事件应急等级,即为特急、紧急、一般,根据不同等级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警力与装备;将法警队分成若干防暴中队,实行防暴中队值班制度,同时细化队员之间的分工。5、要制定突发事件处理办法,明确突发事件的概念,规定突发事件的处理程序。尤其应当规定有效的预警机制和防范机制,要求工作人员在案件受理、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异常情况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时,向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汇报,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样,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便可循章而动、秩序井然。6、对突发事件处理小组成员发放专门的津贴,并建立专门基金,对在突发事件处理中表现突出的人员予以奖励。

    (二)正确掌握处置方法,做到合理合法。

    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是:掌握情况、区分对待、瓦解组织、孤立首要,突击行动解决问题为原则。在处理这累事件时难免在法警介入时,对峙场面已经形成,我们就要区分不同性质的人群,将组织者与一般群众分别对待,将合法与非法分别对待,将恶意抗法者与求解公正者分别对待,以智慧和实际行动感化群众,消除多数人误解,最大限度地得到群众的默认和支持。

    (三)抓设施建设,保障物质装备,加强安全防范长效机制建设。

    司法警察工作风险高,对抗性强,警务装备和安全设施是确保安全的必要保障。从全国各地发生的一系列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事件来看,配齐配全警用装备和安检设施是确保安全的必要措施。从全省法院的装备和安检设施配备情况来看,各单位之间还有差距,有的法院在这方面舍不得投入,警力不足、装备不齐、安全设施不配套的现象依然存在,其实不是经费问题,主要是观念和思想问题,抱有侥幸心理,不出大事引不起足够的重视。在装备配备上要做到“三个确保”,确保装备配齐,宁可备而暂时无用,但绝对不能不备;确保装备性能完好;确保装备发挥作用。绝不能让司法警察在自身安全无保障的情况下履行职能。要加强法院审判楼、办公楼的安全监控,配备先进的监控设施,覆盖全面;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安装安检门、手持探测器等设施,并在门厅安装防冲闯设备;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并安装智能报警系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警;办公楼、审判楼内安装防火、防盗报警系统;配备先进的防爆器材,保证在发生恶性、暴力事件时能够拉得出、用得上。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配备标准》为司法警察配备必配装备,如安检门、x光机、手持金属探测器、对讲机及监控设备等。警械配置达到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技术性能好的标准,为法警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提供良好的基础。司法警察要充分履行安检职能。对进入审判区的人员进行证件、人身及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并详细登记,阻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审判区,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依法有效处置,做到“凡进必检”,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为司法警察警队配备自行管理的指挥车、囚车,并专车专用,确保押解安全;审判法庭应有法官、被告人、旁听人员专用通道。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重点抓的原则,统一安排部署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将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任务逐级分解,将责任指标细化到每个岗位、每个干警,确保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身上有压力。用制度保障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在已有规则基础上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法警工作管理规定》、《聘用制法警管理规定》、《提押、看管人犯、值庭工作细则》、《安检工作细则》、《法警工作奖惩考核细则》、执勤管理规定等制度,确保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与此同时强化督促监督和责任追究。将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年终司法警察绩效目标管理考核范围,成立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巡视领导小组,对刑事案件庭审不定时进行监督。同时对组织协调不力,管理不到位及时依规严肃处理。迅速灵活地处置突发事件。根据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预警机制,保持高度戒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灵活处置的原则进行模拟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能力。还要加强与公安、武警等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建设,主动与公安局、派出所、武警中队、消防中队加强沟通与协调,遇有警情迅速及时妥善处置。特别是在重大刑事案件审理、有明显矛盾激化案件和重要活动筹备过程中,法警队应超前预测,提前与有关部门沟通预警,并请求主管法警工作的院长牵头,策划部署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保卫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司法保障能力和水平。通过内外和上下配合联动,以达到“快、准、狠”地打击违法犯罪的目的。

    (四)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切实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建设。

    法院院党组要摆正法警队在院里的位置,认识到法警队伍是审判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警工作有着其他业务庭室不可替代的独特职能,它和其他部门只是分工不同,有着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司法警察要加强业务技能训练,精于擒拿格斗以及警械的熟练运用,具备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从严治警的同时,做到从优待警。对未正式授衔法警在岗位上的增加执勤补助、加班补贴、执行死刑特勤补贴。畅通人员进出渠道,将年长体弱的法警安排到合适岗位,吸收年轻力壮的干警(招聘人员)到法警队,增强警队活力。使法警队伍规范化、专业化 。首先要充实警力,增加编制,确保司法警察数量。增加正式司法警察的数量,按照最高院提出的配警比例配足法警队伍正式干警的数量。其次要高标准、优待遇选招一定数量的聘任警,解决警力不足问题。由于法警队伍人员结构的特殊性,可以在当地招收年轻有为的、素质过硬的退伍战士担任司法警察作为过渡,严格把好司法警察的准入关,在招录司法警察时,应严格招录条件,搞好体检和体能测试。严格管理,提高法警综合素质。首先,要抓好法警的学习培训和体能技能训练,从政治学习、法律业务学习和法警训练三方面入手,全面加强法警的政治素养和法律素养,全面提高法警综合素质,努力塑造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业务精通、执法公正的法警队伍。其次,要进一步严格法警业务训练、体能训练,提高法警队伍战斗力和警务保障水平。司法警察工作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对抗性,在执行、提押、看管、值庭、执行死刑等职责中,经常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必须抓好业务技能的训练,掌握一招制敌的技能,关键时刻才能够发挥作用。要全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严格按纲施训,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增强司法警察的体能素质,使司法警察履行各项职能实现正规化和系统化,提高司法警察队伍警务保障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增强司法警察的战斗力。

    (五)加强法官学习培训,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法官自身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审判活动的质量,因此,应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作风、业务及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严谨、公正廉洁的法官队伍,使之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的需要。法院应组织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与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同时还要注重办案技巧培养,规范审判行为,提升庭审驾驭能力。这是防范哄闹、冲击法庭事件的最根本的办法。

    (六)加大打击力度

    对发生哄闹、冲击法庭事件,人民法院决不能手软,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不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直至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让不法行为者望而却步。

    结语

    因此,我们要居安思危,防微杜渐,有效防范类似事件发生,并对刑事案件庭审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调研,对刑事案件庭审保障工作存在的安全隐患作一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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