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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吴英案”想到的
作者:程红宇   发布时间:2014-07-23 11:53:58


    随着近来一系列高利贷事件的爆发,温州不少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被迫跑路的消息反复见诸报端,随后河南信阳、鄂尔多斯等多地接连爆发了民间借贷资本“雪崩”事件。大规模的借贷危机,将民间借贷推到了舆论的浪口上,也揭开了民间借贷的红盖头。 轰动一时的“吴英集资案”无论是从吴英被判死刑到重审判死缓,还是由死缓减刑为无期徒刑一直都备受关注。民间借贷与集资都是融资的方式,而且民间借贷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作用越来越显著,那么,民间借贷会不会转化为非法集资呢?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呢?

    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借贷活动。包括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狭义的民间借贷指公民之间按约定进行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现实生活中通常就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因此一般只要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的四倍就是受法律保护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劵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措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回报的行为。近几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猖獗,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频发,涉案地域广,涉及行业多,参与集资群众众多,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国家经济安全,非法集资已经演变成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呢?民间借贷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的四倍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古已有之,向亲戚、朋友借款再多,也只是民间借贷,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金融活动,不需要央行的批准,也就没“非法集资”一说。而非法集资行为在本质上就是诈骗,是一种经金融诈骗类犯罪,非法集资一般以假直接投资项目、假间接投资、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形态存在。民间借贷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演变成为非法集资,也就是说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中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属于民间借贷,只不过是非法的民间借贷并达到了触犯刑律的程度,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对如何界定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分歧意见较大。

    民间借贷“堵不如疏”,有关部门应该将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监督和保护,降低民间借贷潜藏的巨大风险。我国现有金融体制一直没有给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更没有将其直接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与其任由它暗流汹涌,不如将其直接纳入统一的监管范畴,进行引导和规范。

    (作者单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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