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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黑工”结伙入境难管理难遣返成社会隐患
作者:莫小松 马艳 龙剑 发布时间:2014-07-25 14:55:42
近日,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对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该院近一年半以来受理的49件涉外刑事案件中,案由为妨害国境管理类型案件就有32件,占该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总数的65.3%。其中涉案总人数达138人,被判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13人,偷越国境罪125人。2014年截至7月23日,妨害国境管理类型案件收案数大幅度增加,已达到17件91人,案件数及涉案人数均超去年全年。非法入境者入境后,主要前往广西、广东沿海地区务工,时间集中在我国农历春节后,主要就是看准了我国企业春节过后出现的“用工荒”。 偷越国境犯罪呈现单向性时节性 过去,人们一提起“偷渡”,大多指内地人冒着危险偷偷前往境外;近几年也有不少外国人开始通过东兴市向中国境内 “偷渡”。 东兴市与越南芒街市仅一河之隔,为不少“洋黑工”非法入境提供了便利。尽管当地党委、政府极度重视防范非法越境行为,在北仑河沿东兴一侧安装了大量防护栏,设立监控点,但由于北仑河河道狭长,非法入境者乘坐铁皮船仅需几分钟即可穿过河道进入中国一侧,监管难度仍然存在。 东兴法院副院长黄小勇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在东兴法院近一年半以来审理的32起妨害国境管理案件中,组织者分布中越两国,通过以招工的方式,在越南组织‘工人’,安排到毗邻东兴的越南芒街市集中,然后统一乘坐铁船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偷越国境行为呈现出单向性。” 根据东兴法院对125名非法入境打工的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进行分析,这些“工人”大部分目的地均为我国广东省,也有小部分留在东兴及周边市区,平均年龄为24岁-25周岁,以男性为主,属于青壮年劳动力,从事的基本都是初级加工业等体力活,劳动强度大,只需短期培训即可上岗。 据统计,这些被告人偷越国境的成本在1500元人民币不等,而进入中国企业后每月薪资水平在1200—1800元人民币左右。另外,由于监管难等问题,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低,“洋黑工”在这些地方很受“欢迎”。 东兴法院发现,这类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农历春节后,近半年来东兴法院审理的偷越国境罪案件中,九成的偷越国境行为发生在春节过后的十日内。 “春节过后,大部分人力密集型企业出现‘用工荒’现象,买方市场决定大批量的‘洋黑工’从东兴边境线涌入中国。”黄小勇说。 结伙入境组织者与被组织者身份模糊 今年7月16日,东兴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偷越国境案件,公诉机关指控8名外籍被告人经合谋后,在越南芒街市集中,未持有任何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芒街码头乘铁皮船渡过北仑河,在中国一侧上岸后进入东兴市前往广东,途经公安边防检查站时被查获。在法庭上,8名外籍被告人对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我国法律规定,偷越国境的一般违法行为,可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只有偷越国境罪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根据司法解释,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属于严重情节。据了解,2014年上半年东兴法院审理的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行为占偷越国境案件的83.7%。 “结伙入境是这类案件的主要特征。”黄小勇分析说,绝大部分结伙非法入境的“洋黑工”之间是朋友、亲戚关系,甚至以家庭为单位,依靠在中国内打工的其他“洋黑工”成功范例进行牵线搭桥,一同入境打工。此外,一些企业为贪图利益,利用所雇佣的外籍工人牵线搭桥,承诺按人头给予好处费,让外籍工人鼓动其他“洋黑工”入境打工。 在东兴法院审理的17件妨害国境管理案件中,同案涉及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和偷越国境罪两个罪名案件有三件,其中两件中的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身份模糊,既是一同非法入境打工的被组织者,同时又是帮助收集路费、联系的组织者,行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等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对偷越国境罪(被组织者),情节严重的量刑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部分妨害国境管理案件的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身份模糊,难以界定,两罪法定刑又呈现两极化分布,给法院定罪量刑造成极大不便。 在2013年9月东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中,被告人黎某曾偷渡到中国广东打工,回到家乡后其亲戚朋友得知其在中国打工挣去了可观的报酬后,纷纷表示愿意一同前往中国打工。后黎某找到16名同行者,并向他们收取不等额的偷渡所需费用,同时,黎某还联系了其在越南芒街市的朋友安排交通工具等事宜。 2013年2月15日下午,黎某带领16人到达越南芒街市后,在无任何合法出入境手续从芒街码头乘船偷渡进入中国东兴市境内。 入境后,被告人黎某一行17人分别改乘摩托车、面包车绕开公安边防检查站到达防城港市防城区某户门前会合,搭乘中巴客车前往广东省开平县水口镇。后在途经防城港市钦防高速公路出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 黎某在庭上辩称,他也是想到中国打工的偷越国境人员,不应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来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观点,认为黎某虽为偷越国境者之一,但其行为有别于其他偷越国境者,具体表现为其负责召集偷越国境人员,并电话联系、安排偷越国境所需的交通工具等事宜,同时向同行者收集偷越国境所需费用,其在偷越国境过程中起到领导、策划、指挥的作用,行为具备一定的组织性。最终以黎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黎某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上诉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二审维持原判,案件生效。 “像这种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量刑就在七年以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量刑结果往往超出被告人的心理预期,释法息诉工作也不易开展。”东兴法院一名主办法官告诉记者。 “洋黑工”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 据东兴法院调查,“洋黑工”的存在一定程度缓解了当地的用工压力,但由于“洋黑工”来源非法,不少通过偷渡进入中国的外籍工人在务工时,与用工方无合同关系,仅凭信任、熟人推荐等方式维系雇佣关系,其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拖欠工资等现象频频出现。因讨薪不成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也时有发生。 在2014年1月东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3名非法入境的外籍务工人员因怀疑工头克扣工资,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持刀将工头砍成重伤,最终三人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据统计,东兴法院审理的妨害国境管理秩序类型案件中,43.7%的被告人国籍不明,法院在判决的时候,无法参照在中国境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将其驱逐出境,促使这类国籍不明的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仍留置在中国境内,处于一种无管理的状态,给当地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威胁。 “‘洋黑工’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法院、检察院、公安、出入境管理及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加大对偷渡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对用工方及非法入境打工者的法制教育成为当务之急。”东兴法院院长李云鹏说。 2014年以来,东兴法院对辖区周边的中小企业加大了普法力度,告知违法成本,引导他们规范招工、用工方式。同时,法院在审理妨害国境管理案件时,加入了判后法制教育的内容。李云鹏介绍说,“通过对非法入境者进行中国边境管理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宣传教育,在这类被告人刑满释放回国后,可以用亲身经历对亲戚朋友宣传中国国境管理法规及政策,从而减少妨害国境管理案件的发生。”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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