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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公检法联合发布打击非法融资活动通告
发布时间:2014-08-01 09:44:56


    本网讯(钟兰芳)  为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保护正常民间借贷,打击非法融资活动,保护企业生产发展和公民财产权益,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与福安市公安局、福安市检察院、福安市打击和处置非法融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面联合发布了打击非法融资活动的通告。

    通告内容有六条:一、民间借贷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助、诚实守信的原则,出借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出借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货币资金。民间借贷约定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为高利贷,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存在高利贷情形的,借贷双方应当及时通过协商等途径,调整约定利率至合法范围以内,以免因高利贷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三、约定利率超出法定范围,扰乱金融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债务人可以不支付超出部分利息。四、国家依法保护约定利率在银行基准利率四倍以内的正常民间借贷活动,未经债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拒绝履行借款债务或随意要求降低约定利率。五、存在非法融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六、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融资活动。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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