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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以服毒自杀相威胁勒索承包者两万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4-08-07 09:17:34


    本网讯(吕志豪 陈全)  一年过六旬的农村老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承包者开发土地的过程中,阻挠施工,索要钱财,未果后又到承包者家中,以服毒自杀相威胁,勒索了20000元现金。不料仅过去一个多月,勒索的现金被如数退还,勒索者遭到刑事处罚。2014年8月5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蒋兴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兴良今年65岁,文盲。2014年元月1日,固始县农民马俊凯与固始县黎集镇黄集村栗元、大柳树、下店三个村民组签订《河塘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马俊凯承包三个村民组所有的一处面积140亩的河塘,从事综合养殖,期限50年,每亩承包费1500元。协议书经固始县公证处公证,并经村民代表签名同意。之后,马俊凯支付租金21万元,由全体村民进行了平均分配。其中,蒋兴良分得现金2268元。

    在对该河塘整修施工的过程中,被告人蒋兴良以该处地方有自己的宅基地及栽种的树木为由阻止施工,向承包方勒索钱财。未果后,蒋兴良又于2014年3月9日中午,窜至马俊凯家中,向其勒索40000元现金,遭到拒绝。蒋兴良遂拿出随身所携带的瓶装西药,以服毒自杀相威胁,马俊凯被迫给其20000元现金。由蒋兴良出具收条,在场人范华、丁西才等四人签名证实。被害人随后报警。

    2014年3月31日,固始县公安局扣押了蒋兴良的药品。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兴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全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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