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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阳信检察院当事人评议机制赢得群众好评
作者:卢金增 张卫清 温庆建 发布时间:2014-08-08 15:17:08
“矛盾化解效果打‘10分’、执法遵纪办案打‘10分’、办案程序违法情况填‘无’……”近日,年逾六旬的高永军边念叨边在山东省阳信县检察院的“案件当事人评议表”上填写着对办案检察官的评价分数。 4年前,高永军的儿子高强遇车祸受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不久,高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王明环系受他人所雇从事送货业务,且在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判决由雇主刘某支付高强赔偿金10万元,王明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拒绝赔偿。由于赔偿金一直没有着落,今年6月,高永军走进该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阳信县检察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决定启动民事执行案件监督程序,并向该县法院发出“依法查明刘某财产,及时将标的执行到位”的检察建议。同时,与法院一起努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一次性支付给高强赔偿金10万元。 办案过程中,该院启动“当事人评价机制”,请高永军对检察官在办案各环节的规范化和廉洁性进行评价打分,让办案流程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监督。 “封闭滋生误解和质疑,势必影响公信。实践证明,只有开门接受监督,才能消除当事人对办案程序合法性的质疑。”该院检察长张炳琪说。2013年3月,该院被滨州市检察院确定为“当事人评价工作”试点院之一。为规范推进该项工作,该院出台《当事人评价工作操作规范》,确定了当事人评价的范围,要求除了涉密、涉隐私案件等不能公开的案件外,所办的案件一律适用“当事人评价机制”,接受当事人的监督。该院还搭建语音短信评价平台,让群众以电话、短信的形式足不出户即可对检察官办案廉洁性、规范性进行客观评价;搭建微信评价平台,借助“阳信检察”微信平台,检察官随时接受当事人评价。 该院还结合实际,成立“当事人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评价表进行统计分析,并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以此提升检察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 2013年3月至今,该院所办案件接受当事人评价368次,满意率达98.6%。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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