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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讼之道有其要
作者:夏丹林    发布时间:2014-08-14 14:34:10


    《易》曰:讼,争也。饮食必有讼。争执不下,诉至法院成官司,这是法律上的司空见惯的事情。非听不能断,法官办案就是听诉,听双方争执的意见。那么怎样才能通过听讼,洞悉善恶之机,真妄之辨呢?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居中裁判者,是判断是非的人,一念之间就会导致天平失衡。要做到“吾犹人也”,就是要为任何一个人设身处地,不要主观,不要有先入为主的意见,不能有成见,更不能臆断,听原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原告的立场,听被告的话时,自己就站在被告的立场, 做到“毋臆、毋必、毋固、毋我”,即不揣测、不妄断、不固执、不自是,才能做到客观。做到两造之间“听之惟恐不细,察之唯恐不详”,全体超脱,不以一毫意识参次其间,譬之明镜照物,鉴而不纳,妍媸在彼,而镜体未觉有所动。虚心涵养,切己体察,使大家心平气和,心安理得,合理地使纷争得到解决。

    法官一旦被怀疑与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存有偏私之可能,那么对法官是否公正无偏的合理怀疑就足以牺牲人们对其裁判结论的信任。庭审中如何防范于未然,避免瓜田李下之嫌,避免让当事人产生告朔饩羊走走过场的印象?答案在于主持庭审的法官能怀有诚敬之心。盖其人即伪,则其事必不真。人的世界,其实就是感情的世界。法官是否公正无偏纯然是两造内心之确信,而此确信全然系于居中者之态度。显著之如言语,微妙之若眼神,均可启两造内心确信之发端。惟天下之至诚能尽其性,言行敬谨,有爱敬之诚方可动获两造之心。

    现阶段民间案件纠纷类型日趋高度复杂化,案件数量逐年飙升。好的听讼者不仅需要在法学方面有极深入的学习,而且必须知晓如何运用他的法学之外知识。他所知晓的不仅仅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还有更为博大精深的事理情俗。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除正式法律的知识和技能外,还需要了解民情、社情,要注意积累和运用大量的地方性知识,甚至有时还需“造法”。真正有效的解决纠纷除了对法律知识和技能的需求、对法官内在的要求也更高了。

    转型时期的司法公信力颇受质疑,固然有因于我国司法的政治权威(司法终结性)不足,法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但在当下,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是法官的道德伦理权威不足,尤其是司法的廉洁性缺失。

    社会传播自古就有“为善不彰,为恶立显”的特点,少数法官的腐败枉法一经媒体广而告之,往往造成了民众对司法和法官的一般不良印象, 重创了法官的职业声誉,毁掉了许多优秀法官长期努力的结果。可以说,廉洁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有求皆苦,无欲则刚”。惟有去其私欲之蔽,率道而行,端然正己,不为物所役,不管对方是权贵还是草根,他都视而不见,不为己,不为友,不为名,不为恩,不为惠,只专注于天平上微妙的平衡。苟不若此,则心有所缚,亦无时可息,则于是非者不免而淆也。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原先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的社会,已经逐渐让位于“其他关系”,法官所可能接触的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接触的人也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综观近年来出问题的法官,被陌生人放倒的微乎其微,更多的是在与“兄弟”式熟人的交往中被落下水的。比起日渐式微的亲戚关系,同学、师生、同乡和朋友等关系往往更具穿透力、杀伤力。人情里藏凶,“深居简出,不事应酬”不失为一种较为稳妥安全的处世之道。生如夏花,其馨若斯,切不可随风堕落于粪溷之中,成千古之恨。

  (作者单位:江西省鹰潭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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