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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的块垒
作者:刘霞   发布时间:2014-08-22 11:23:52


    2010年,我从政法大学毕业,在别人艳羡的眼光里考入法院。“庄严肃穆的审判庭、一袭法袍显正气、一纸公正判决维护正义”变成了我脑海中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憧憬。

    同年8月,我被派往一个乡下法庭担任书记员,随着盘山公路不断蜿蜒,差不多有五十分钟车程,听说曾经很多晕车的人在这里吐了一个月以后,成功征服了所有车型及路段。还记得初到法庭,眼前的景象打破了我工作前所有对法庭的幻想,“庄严肃穆的审判庭”仅由几张简易条桌组成,虽然隐隐有一丝失望,但一袭法袍和一纸公正判决仍旧指引着我向着“公平正义化身”的远大抱负行进。

    “社会是一个更大的课堂,那里能够学到我教不了你们的知识。”这是毕业时,辅导员满眼焦灼,语重心长对我们说的。法庭工作两个月后的一件事情,让我开始对这句话有了浅浅的感悟。那天早上,一起离婚案件被定在九点开庭,我像往常一样早早地来到审判庭,做好各项庭前准备工作。审判员在一旁庭前调解,被告高大魁梧,态度傲慢,似乎根本未把审判员的话语听进去,为了核对被告身份,我礼貌地询问:“请把身份证递给我核对身份。”他盯着窗外,没有任何反应,我重复了一边,他还是完全无动于衷,于是,我提高了音量,说了第三遍。他立马身,冲着我胡乱嚷嚷,指手画脚,还好法警及时制止了他失控的行为,初出茅庐的我,哪里见过这样的阵势,但在庭长关切地问我,有没有吓到时,我装做若无其事地说没有,其实眼睛水已经咕噜打了好几个转。

    后来,审判员对我说,那个男人不想跟妻子离婚,在生活中也受了很多委屈,一直压在心里,我没有做错任何事情,他也不是针对我,只是突然间的发泄。那天以后,我知道很多事情并非我想象那样简单,每一起案件背后都有一个故事,法官并非执行法律的机器,我们要去将案件背后的故事挖掘出来,找出问题原因,开导当事人,让他们走出困境,更好地去面对生活。

    成长过程是痛苦的,但是结果却令人欣喜。自那件事情以后,我遇到过很多性格各异的当事人,但我均坦然面对,幸运的是,结局都是好的,经常还能帮助审判员化解矛盾。

    2012年,我终于有了法袍加身的资格,从书记员岗位走向了实习助理审判员岗位,刚审案不久,那个坐在我办公室不愿离去的女人成为了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人。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个女人是案件原告也就是她老公陈某的代理人,陈某是一个小包工头,没有多少知识,靠着传统方式组织劳动力为一些工地干活,收入还算不错。前段时间,老陈接了一个“大”工程,顺利完工能收入二十万左右,可老陈哪里应付得来这么大的工程,很多账目模糊不清,工程完工后和发包公司在账目上扯不清楚。我接手案件后,组织双方庭前调解,了解到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数额相差十余万,实在难以调和。庭审前,我仔细阅卷,做足了准备,庭审中,也是尽量详细地询问,希望能把事情调查清楚。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都是口头诉说,根本没有证据,而被告却能拿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为了彻底化解纠纷,我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几次,均以失败收场,于是,我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那个女人拿到判决书后,在我办公室里又哭又闹,还非说我收受了另一方贿赂,我不仅没有生气,还详细地跟她解释判决理由,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法律规定等,几个小时后,女人终于转身离开。但在我下乡途中,却接到书记员电话告诉我,她又来了我办公室,且情绪比刚才更为糟糕,一直说着一些难听的话骂我。我折返回办公室时,已是晚上7点,她依然坐在我办公室里,扬言绝不离开,她看见我时,眼睛立即躲开,一句话也不说,不论我怎么问她她都不回答。最后,还是庭长反复劝说,她才一步三回头离去。这起案件让我打击很大,因为原告是弱势方,说实话,我费尽心力调解,希望能够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即使最后的判决内容也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对弱者予以了“照顾”,可最后换来却是她们对我的否认。

    为了这件事情,我耿耿于怀了很久,一度认为,很多当事人都是“不服好”,无论你怎样对她好,都得不到理解。部门领导把我叫到办公室,跟我讲了很多她的故事,我终于明白,原告不服并不是针对我,而是法院认定事实和他们心中事实的悬殊,是他们不懂法律给他们带来的恶果,他们难以承担,我是案件的承办人,自然也就成为了他们情绪的发泄者。当然,我们需要看到他们不懂法给自己带来的后果,也让我们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知道了今后普法路上的任重道远,普法应当更加深入基层,深入农村。

    进入法院工作至今已四年,四年来,我遇到过情绪激动对我指手画脚的离婚当事人,遇到过半夜深更打电话诉苦的打架当事人,遇到过不服判决誓与我办公室同在的合同当事人等等,每一次的相遇,都让我更加懂得责任,每一次的刁难,都让我更加明白换位思考的重要,每一次的磨砺,都让我更加了解怎样去与当事人沟通,每一次的成长,都让我深思自己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怎样去便民、护民、爱民,真正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

  (作者单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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