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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青年因口角纠集多人斗殴致1人亡 10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4-09-24 14:02:22


    本网讯(邵鑫)  饭后琐事引发纠纷,青年不能冷静处理为争口气邀约了大伙同伴斗殴,结果混乱中造成一人死亡。近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013年8月16日晚,王开礼、陈某星、王健、吕昌狮、吕某飞、周开富、王兴太(死者)等人在茨院乡“金炜”KTV唱歌的过程中,王开礼接到其妹王开琼的电话,得知王开琼在茨院街上与他人发生纠纷,王开礼接电话后开着面包车载着吕某飞到茨院乡卫生院门口处便与和王开琼争吵的马殿发发生争吵。此时在“伊香”饭馆吃饭的马某、陈某昆、刘某伟、马雕、桂俊超等人听见吵架声后,马某、陈某昆便出来观看,发现王开礼坐在面包车的驾驶位上正与马殿发吵架,马某问是怎么回事便被王开礼辱骂,为此二人发生了口角。

    后陈某昆出手打了坐在驾驶位上的王开礼,接着马某也出手殴打王开礼。王开礼被打后开车回到“金炜”KTV,将其被打之事告诉在KTV的陈某星、王健、吕昌狮、吕某飞、周开富、王兴太等人,并邀约在场的人对马某、陈某昆进行报复,随即又打电话联系马某在茨院乡三岔路口斗殴,之后王开礼电话邀约他人约人帮忙,并约定在磷肥厂路口相遇。联系好后,王开礼开着车与周开富等人到丁家湾的吕某飞家拿了十余根钢管,后将车开到磷肥厂路口与从鲁甸开着“金杯”车去的人汇合,因面包车太拥挤,王兴太、陈某星便下面包车坐到“金杯”车上。在王开礼邀约人的期间,马某、陈某昆、刘某伟、马雕、桂俊超从“伊香”饭馆出来一起到了马亮家,马某电话邀约马记,并请马记约人帮忙打架,之后马某让桂俊超骑摩托车送马雕回去开车到鲁甸接马记邀约的人(事发时马记、桂俊超、马雕未赶到,马亮未在场)。陈某昆打电话联系马某杰到马亮家,到马亮家后马某杰见马某等人已准备好工具,才知道是要打架。马某、陈某昆、刘某伟、马某杰到马亮家后一个人拿一根自制的长矛(是在事发前二三个月马某在茨院街上以250余元的价格焊了放在马亮家)在马亮家门口等候王开礼等人。王开礼等人开了一辆面包车、一辆“金杯”车过来,面包车在前。当面包车刚到马亮家入口时马某、陈某昆、刘某伟、马某杰四人用手中的杆子(即长矛)刺面包车,随后面包车又向前开了一段距离。这时坐在“金杯”车上的陈某星手提两把西瓜刀从车上下来,看见马某等人用杆子刺面包车,便转身欲冲上去殴打陈某星,陈某星调头向昭通方向跑,马某等人追了一段距离没追到。这时王兴太(死者)手持砍刀从“金杯”车上下来,马某、陈某昆、刘某伟、马某杰四人提着杆子去追打王兴太,在追打的过程中马某、陈某昆用杆子将王兴太杀伤,王兴太便往面包车方向跑,此时马某等人发现王开礼等人已从车上下来,人比较多就退回马亮家院坝内,从院坝内用石头甩打王开礼等人,王开礼等人也甩石头回击,后马某等人退回到马亮家中,提着杆子守着门口,防止王开礼等人冲进屋内。王开礼等人由于未能攻进屋内便离开了现场。

    王兴太受伤后被送到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8月23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兴太系左股动、静脉横断致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致各器官衰竭死亡,王兴太的死亡与2013年8月16日的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2013年8月17日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被告人马某、陈某昆、刘某伟、马某杰、王开礼、周开富、王健、吕昌狮、吕某飞、陈某星十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犯罪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法庭根据公诉机关出示的被告人马某、马某杰、陈某昆、刘某伟、陈某星、吕某飞的社会调查报告,对六名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帮教,六名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予以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陈某昆在斗殴过程中,持械将参与斗殴的王兴太杀伤致医治无效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开礼、陈某星、王健、吕昌狮、吕某飞、周开富、马某杰、刘某伟、持械聚众斗殴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均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王开礼在聚众斗殴中起策划、组织、指挥作用,属于首要分子;被告人马某杰、刘某伟、周开富、王健、吕昌狮、吕某飞、陈某星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积极参与,均属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马某、陈某昆、马某杰、刘某伟、吕某飞、陈某星六人均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陈某昆、王开礼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某杰、刘某伟、陈某星、王健、吕昌狮、吕某飞、周开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马某、陈某昆、刘某伟、马某杰、王开礼、周开富、王健、吕昌狮、吕某飞、陈某星十名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马某、陈某昆等十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法院的主持下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106150元的协议,已当场履行完毕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对十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件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马某、陈某昆、马某杰、刘某伟、周开富、王健、吕昌狮、吕某飞、陈某星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开礼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陈某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被告人王开礼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四、被告人周开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五、被告人王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六、被告人吕昌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七、被告人马某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八、被告人刘某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九、被告人吕某飞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十、被告人陈某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本案未成年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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