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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解读话剧《哗变》之魅
作者:黄小娟 发布时间:2014-10-16 13:42:47
赫尔曼·沃克将其小说《凯恩舰哗变》中的军事法庭审判的片段改编成了话剧,此话剧经由我国著名的翻译家英若诚先生翻译成中文版本的《哗变》,此剧本成为了20世纪以来的经典之作,不仅是因为其在翻译的语言上使用了大量的俚语和成语等更切合中国观众的口味,更是因为这种纯法庭审判式的语言对话,使戏剧冲突和人物形象更加明确起来。 作为一个90后,从来都是关注电影和电视剧更多,而戏剧方面完全是个“文盲”,从来没有去剧院看过任何一部戏剧,因而也不知道这种形式的演绎方式对于一些主题和思想的表达有何特别之处,故而也无法从形式上来欣赏这种艺术之美,但是仅从一个观众的角度,一气呵成读完这个剧本,再从网上搜看了一些演出的视频后,会发现一种震撼,小小的场景、全口语式叙述赋予了每个出场的角色以鲜活的个性特征。既然是法庭剧,就有必要就剧中的法律现象谈谈专业方面的感想。 从整体上来说,《哗变》给我们呈现的是整个法庭审判的流程,其场景分为起诉和辩护,叙事的顺序是依照法庭审判的流程进行的,故事的来龙去脉也是在各个证人的证词和控辩双方的发问中逐渐展开的。这是一起关于被告是否犯有哗变罪的刑事案件,控方指控玛瑞克违反了军事法规篡夺了舰长的权力,构成哗变罪,辩护方做出无罪辩护的理由是,被告之所以剥夺舰长的权力依据的是海军第184、185、186条军规“部队下属在危急时刻,如果司令官出现疯癫或精神不正常等状况有权夺取司令指挥权,指挥整个部队度过危机”。因此,本案的焦点在于玛瑞克剥夺舰长权力是否具有正当性,而正当与否的关键就在于当时军舰是否处于万分危急状态且舰长处于精神不正常的状况下,法庭辩护也是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的。同时从整个法庭诉讼程序上看,英美法系排除证据传闻规则和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审理模式在我们面前一一展现。 戏剧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冲突和转折的高潮处,《哗变》中出现了两次这样的高潮,一次是在第二次询问魁格舰长的时候,辩护律师格林渥通过一系列的逼问和诱导最终导致魁格舰长精神崩溃语无伦次的失态,从而将整个局势逆转,即舰长真的是某种程度上有精神病态,因而玛瑞克的夺权就是正当的。第二次的高潮其实是在前面的格林渥的言语暗示中可以大概预测到的一个结果,庆功宴上的对话把基佛的真实面目揭穿了,真正需要接受审判的就是这个躲在背后搬弄是非的真正哗变者。第二个高潮完全将第一个高潮中大家认为反转结局的推翻,也许这才是真正意义所在,法律很多时候并不能做出道德审判,法律是一种规则而不是一种技巧,就如本次审判的被告人是玛瑞克,而格林渥巧妙地将审判的焦点转向了魁格舰长,而事实上应该受审判的是幕后的基佛,这也许昭示着一种法理和情理的冲突。也许这种冲突更多体现在律师格林渥身上,一方面作为辩护律师他的职责就是帮被告打赢官司,另一方面,作为二战中受迫害的犹太人,他对于在战争中英勇奉献保卫人民的正规军的一种感恩和崇敬之情使他不忍如此折磨舰长。韦伯说,一切伦理性的行动都可以归于两种不可调的、对峙的原则: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我们必须在互相冲突的深刻的世界观中选择其一。就格林渥个人来看,在法庭上,即使他“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接受为被告辩护”,也要严格遵循作为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而放弃同情弱者、进行历史性评判的信念伦理,这才会在戏的最后第二幕,用那么短的一段儿庆功宴就把前面法庭精巧设计的整个内容推翻——戏剧冲突背后的伦理冲突彰显出来。 从法理上来讲,整个法庭的审判都是正义的,不论是从程序上讲还是从实质上讲,首先法庭保障了整个审判的程序上的公正性,不论是对证人的传闻证据规则的排除,还是对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的保护,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从实体上看,被告玛瑞克的行为确实是依照军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在司令官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剥夺他的指挥权,本案的争议焦点也确实在此,而从格林渥的逻辑辩护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证明一个人是不是精神不正常不是光凭专家医生的健康诊断就能确定的,再者,在一种情况特别危急的情况下,具有轻微人格障碍的人也可能做出一些疯狂的举动,而后的魁格舰长的表现恰巧地证明了这点,这也使得陪审团相信在当时的情况下,舰长的精神状态确实不利于做出正确的命令,而为了船队的安全,玛瑞克的夺权行为是正当的,由此他也获得了无罪的判决。尽管辩护律师说他很不情愿作出这种形式的辩护,可能不仅仅是因为他认为他所采取的辩护策略对于魁格舰长来说是一种于情理所不容的有违其良心的手段方式,而是不论这场审判谁胜谁负 作为无辜者的玛瑞克和魁格总有一个人会受到伤害,他的悲剧在于无法阻止这场悲剧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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