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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 我们扬帆再起航
作者:桂晨博 发布时间:2014-10-21 10:40:58
今天,举世瞩目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拉开大幕。会议首次将“依法治国”纳入核心议题,不由让我们充分相信这次会议将成为中国法治史上的新节点,亦将开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新历程。 依法治国并非全新的提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自十五大以来既定的方针和目标。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即: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意志。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再次明确和强调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还从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高度,进一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明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首次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弘扬法治精神”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17年,对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的国度来说,可谓沧海一粟、弹指一挥间。回头审视这17年来的法治建设,虽然也有反复和徘徊,但依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和进步:党和政府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自觉认识和自我约束;全社会对司法独立和司法专业化的不断呼吁和推进;收容遣送和劳教制度的废止;佘祥林、赵作海杀人案及张辉、张高平叔侄杀人案等错案的纠正以及一系列重要法治事件的出现,既是法治建设本身的成绩,也更深层次地反映了公众对法治完善的期待。而邓玉娇、唐慧等“非典型性”案件掀起的舆论热潮,则在一次次对现行法律体制强烈冲击的同时,也以另一种方式完成着对公民的普法教育。公众对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刚性需求,从未像今天这般强烈和迫不及待。 因此,依法治国于17年后再次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核心议题,绝非简单的轮回和重复,而是在以往法治建设基础上的深入推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动力和根本保障。如果没有法治保障,没有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我们所确定的各项改革、发展和包括小康社会建成等目标将难以实现;如果没有法治保障,没有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家和人民取得的巨大“红利”成果和积累的财富可能得而复失,毁于旦夕;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任由人治泛滥,特权强权盛行,“党亡政息”将可能不再是危言耸听;如果没有法治保障,私权和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将会成为一句空话;如果没有法治保障,真正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将化为泡影,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仅会徒有其名;如果没有法治保障,十八大确定的“美丽中国”只会成为“水月镜花”。由此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承上启下关键时期,我们必须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时,“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当前,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各级党委、政府和我们广大政法工作者更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自觉提高法治决策、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这个承前启后的关键时刻,回顾过去、反思现在、展望未来,总结法治建设的规律,是法律人的理性使然,是法律人的担当使然,我们坚信民主法治的又一个春天即将到来。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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