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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他人传授盗窃电力方法被判刑8个月
发布时间:2014-10-23 13:14:12


    本网讯(彭振林 陈力)  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被告人刘潜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文浩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的一天,潜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电缆损坏,张发即请潜江某农电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李文浩帮忙更换电缆,并安排被告人刘潜水等人配合。张发在李文浩更换完电缆后向其询问如何盗窃电力及不被发现的方法,李文浩告诉张发(潜江某工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业主,已另案处理)、刘潜水(张发聘请的车间主任兼电工)等人相应方法。数日后,李文浩把自己持有的7个潜江供电公司低压封铅交给张发。2013年10月22日,张发安排刘潜水,采用李文浩传授的方法盗窃电力。至2013年11月5日止,潜江某工贸有限公司共窃取潜江供电公司电力36022度(价值23227元)。

    2013年11月5日,潜江供电公司通过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得知,潜江某工贸有限公司用电异常,即对该公司用电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在掌握了相关证据后,将被告人刘潜水及张发带至潜江供电公司进行调查,张发在调查过程中离开。潜江供电公司即向潜江市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报案,并将刘潜水移交给该派出所。2013年11月7日,被告人李文浩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对李文浩进行询问后让其回家等候处理。2013年11月14日,李文浩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刘潜水、李文浩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破案后,张发主动退赔潜江市供电公司经济损失2332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潜水受他人指使,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文浩故意将盗窃电力的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潜水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李文浩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潜水、李文浩在法庭上均自愿认罪。基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同时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情节,综合评价被告人刘潜水、李文浩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刘潜水、李文浩分别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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