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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学与文学之间”
作者:魏楚瑜    发布时间:2014-10-23 09:18:53


    “法律与文学”运动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后由波斯纳——这位一度抨击批评该运动的大法官加以推广和发扬光大。

    在中国,对这个领域有着较多论述的,我最先知道的是中山大学的徐忠明教授。徐教授从2000年的《法学与文学之间》拉开其研究的序幕,一直笔耕不辍:2002年出版了《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以《三侠五义》等有关宋代官员包拯的民间演义小说为蓝本,试图对宋代法律制度做出思考;2006年出版了《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去年又出版了《老乞大与朴通事:蒙元时期庶民的日常法律生活》,该书另辟蹊径,从朝鲜李朝时期的汉语教材中寻找我国蒙元时期底层百姓法律琐事的点点滴滴。

    “法律与文学”目前共有四个分支:一是作为文学的法律(Law as literature),将法律文本甚或司法实践当作文学文本来研究其修辞和叙事;二是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即利用文学特有的通俗度和强大的感染力来讲述、讨论和表达法律的问题,让无法学基础者更容易接受和理解,如刘星的《西窗法雨》;三是有关文学的法律(law 0f literature),研究各种规制文学艺术产品(包括著作权、版权、出版自由、制裁淫秽文学书刊、以文学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以及四,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法律,思考其中的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

    毫无疑问,徐教授的主要研究方向是属于第四种, 自称是受到了陈寅恪“史诗互证”的影响,所以更多的是从法史学的角度进入文学作品去发掘法律事实。

    而国内另一位较早涉足“法律与文学”领域的学者冯象,则凭着年轻时期就萌发的文学爱好以及横跨文学、法学两个领域的深厚专业背景(北大英美文学硕士,哈佛中古文学博士,耶鲁法律博士),把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和 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有机的结合到了一起。他的每一篇作品都有着敏锐的艺术情怀和扎实的法学理论,文字表达如行云流水、一气呵成,最值得一读的就是他在1999年出版的《木腿正义——关于法律与文学》,貌似最近几年著作较少,去年出了本研究圣经的书,与法学研究仅是藕断丝连。

    在我的印象中,集大成者当属北京大学的苏力。1994年苏力翻译了波斯纳的著作《法理学问题》,从此就一发不可收拾。一方面,他如冯象一般,巧妙地把通过文学的法律(law through literature)和 文学中的法律(law in literature)融合起来,如2006年的《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1996年在其《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鲜活的通过《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两部电影,深刻的反思了中国法治西化和中国本土习俗、宗法制度、家族制度的冲击,思考问题全面细致,而其文笔又鲜活流畅,更让人觉得耳目一新的是他在论著中采取的法学研究方法,表现出其还有着扎实的社会学和统计学基础;另一方面,苏力不遗余力地引进国外“法律与文学”的现有成果,致力于构建中国语境下系统的法律与文学体系,并且用该学派的方法论去分析、论证、求解中国法治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良方。因而苏力的贡献是举足轻重的,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一切为了思想之美”。

    对于我等还在学术门槛上踱步的法学学子或是刚进入司法工作领域的新兵,固然在短期内难以全盘消化大学者的菁华,更无法研究出什么突破性的成果,但是,作为法律人,不应仅仅关注法律本身。文学陶冶情操、激荡情怀,法学提高专业水准、提升工作素养;二者合二为一地研究着,思考着,既有乐趣,又不误了学习,何乐不为?

    陆游说:“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若想要做一个奋发图强、天天向上的法律人,好好学习的时候不妨多拿一本书,除了法律,另一本也大可以是文学。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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