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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酒后燃放走私爆竹炸残手 店主赔近13万
发布时间:2014-10-28 15:00:07


    本网讯(晏志彬)  10月12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烟花爆竹店店主李新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近人民币1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2014年1月26日,28岁的丰城农村小伙章辉参加了亲友的婚宴,中午饮了一些酒。饭后乘着酒兴,章辉和几个亲友到镇上李新的烟花爆竹店购买了一些大爆竹,准备去水塘炸鱼。大家高兴的玩耍,看着炸起的水柱,都兴奋不已。突然“轰”的一声,章辉被震倒在地,待其他人回过神才发现,章辉的右手掌被炸烂,手指被炸断,于是赶快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由于章辉的手指被炸飞了,无法进行再植。最终章辉花费医疗费近3万元,也仅保留了右手的拇指。经鉴定,章辉右手伤情为六级伤残,占全残的53%。事发时,章辉家属将事情报告给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工作人员提取了现场未燃放的爆竹,并到被告店内核实。被告认可该爆竹是其店里卖出,也承认该批爆竹是非正规渠道购进,无相关合格标识,无生产厂名和爆竹分级标志。此后双方因赔偿意见不一而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出卖禁售爆竹,且爆竹又是不合格产品,致其受伤致残,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其所有损失。

    被告认为,自己的烟花爆竹店,证照齐全,虽然爆竹不是正规渠道购进,但也不能认定为爆竹不合格。发生事故,是因为原告不按燃放说明燃放,且酒后燃放,操作不当所致,自己愿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违规走私经营危险品爆竹,且所售爆竹无合格标识,应认定为不合格产品,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是成年人,未按爆竹燃放说明燃放,酒后燃放,没有注意安全,避让危险,应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原、被告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法院遂作出判决:原告的损失认定为18.4万余元,被告承担70%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2.88万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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