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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倾听·思考·表达
——论法官必须具备的四种素养 发布时间:2014-10-28 13:45:19
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目标,需要法官从理念、素质、能力和作风上作好准备,切实增强“裁判案件”、“解决问题”的单兵能力和“协同共事”、“融会相处”协调能力。这要求法官在提高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上,注重提升阅读、倾听、思考、表达四种素养。 一、阅读是一种修养 梁实秋先生曾经说过:“以一般人而言,最简便的修养方法就是读书。”对于法官而言,阅读不只是一种习惯养成,阅读更应当是一种修养。法官应当自觉地、主动地阅读,通过阅读吸收知识和信息,在阅读中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自觉培养法官的修养。当今是一个知识爆炸、信息聚合的时代,在茫茫书海和海量信息之中,需要正确把握阅读的目的、方法与范围,解决好为什么阅读、怎么阅读、阅读什么三个问题。 正确认识阅读目的。阅读是法官积累知识、丰富思维、拓展思路的必然路径,阅读能力是提升法官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基础能力。一个人获取知识有两种渠道:一是亲身实践获得感性认识,通过思考上升为理性认识,经事而长智;二是通过阅读继承前人在实践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览往而治今。法官阅读的目的是增长知识和获取信息,为裁判案件思考与分析问题提供智力支持和信息支撑。司法裁判是公共社会产品,法官裁判案件需要综合分析考量案情、证据、事实、法律规范、政策导向、社情民意等多方因素,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等多重价值中寻求衡平,准确作出评判。锻炼和提升法官严谨慎密的逻辑思维、综合平衡的能力,不仅需要法官掌握法理,而且要深谙物理、事理、人理。 正确掌握阅读方法。阅读的核心是理解,阅读能力实质上就是理解能力。阅读并非只是记住文本本身,而是要通过理解文本的含义,抽丝剥茧,打开文字内核,寻找隐藏的在文字表象里的实质意义,进而吸收、加工和运用。阅读应当抓住两个关键,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二是梳理知与不知。前者重在把握阅读的方向,后者重在对新旧知识与信息的整合与重构。正如爱因斯坦所说:“在所阅读的书本中找出可以把自己引向深处的东西,把其他一切统统抛掉,就是抛掉使头脑负担过重和会把自己诱离要求的一切。”阅读的基本要求是廓清思路,准确理解,提出问题,精确表达。法官在阅读中对文本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分清主次,吃透案情,明晰法理,找准裁判的方法与路径。阅读要有目的与计划,区别阅读对象采取不同的阅读方法,处理好博览与精读之间的关系。基础类书籍应细读、慢读,深入理解,融会贯通;专业类书籍应通读、精读,联系实际,举一反三;兴趣类书籍可以粗读、泛读,充实自己,陶冶情操。阅读过程中要善于与人分享阅读的感受与快乐,通过相互交流、撰写心得等方式,强化对知识的掌握与理解,注重对知识的转化与运用,记录和见证自己心智成熟的历程。 合理把握阅读范围。阅读不可投机取巧,但必须学会选择取舍。法官阅读应当坚持专兼结合、追本溯源的原则,一般应当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文社科类,重点阅读哲学政治、文史子经、自然科学、综合时政等方面的书籍或资料,提高自己的政治、逻辑、文学以及艺术修养;二是法律专业类,全面系统学习理论法学、应用法学、法律科学等方面的知识,经常性地阅读上级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或指导性案例,提高自己的法律理论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三是诉讼材料类,结合案件实际列出阅卷提纲,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阅读,认真撰写阅卷备忘录,梳理出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诉辩争点、请求权范围、请求权基础等内容,为庭审或裁判打下基础。除了在阅读内容方面有所甄别选择外,在阅读平台方面也要与时俱进。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尤其是网络技术、数字技术的发展,法官除了要勤于阅读、善于阅读纸质书籍材料外,还需要善用电子书籍资料,使阅读和工作习惯符合时代发展要求。但也需要克服“网络依赖”、“屏幕依赖”等不良习惯,避免只注重阅读过程而弱化理解记忆。 二、倾听须是一种习惯 “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倾听是司法裁判中查明事实、弄清原因、认定证据、解决纠纷的重要方法。美国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在谈到如何裁判案件时说:“法官必须承认自己可能有弱点或偏见,但不能带着自己的偏见理解法律、裁判案件,法官要克服自己的狭隘与偏见,唯有认真的聆听与安静的思考。”当前,由于受到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浮躁情绪的影响,法官面临案多人少、社会舆论压力加大、职业风险加剧等种种压力,法官必须以乐于倾听、善于倾听的姿态和心态,将法官倾听的行为内化为一种职业规范,是法官必须长期修炼的功课。 倾听需要虚怀若谷。善于倾听别人讲话是一种高雅的素养。倾听能使人聪明,在倾听中能够拓宽思路,探寻解决问题的方向或路径。倾听的心态决定倾听的效果,需要在接纳的基础上保持一种“空壶”心态,在倾听中迎接、容纳、消化、识记。在司法裁判活动中,法官倾听的主要对象分为四类:一是当事人的陈述抗辩,律师的言词辩论;二是审判组织内其他法官对案件的处理建议与意见;三是审判组织外法律共同体的立场、观点、理念;四是社会公众的声音。前两者是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表现形式,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织部分,法官是否正确妥当地倾听,直接决定着案件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而后两者虽然不属于诉讼活动本身,但可以帮助法官开启思维、拓展思路、检验得失、修正谬误,不断优化裁判方法和路径。因此,法官不仅要乐于倾听与自己观点相同、相近的意见,而且要善于倾听与自己观点有别甚至相悖的观点。 倾听需要集中精力。倾听是凭借听觉器官接受语言信息,进而通过思维活动达到认知、理解的过程。倾听属于沟通的组成部分,只有做到眼到、耳到、心到,才能够实现有效倾听,以求思想达成一致和情感的通畅。倾听需要专注,专注来源于听者的虚心、耐心与诚心。法官在诉讼中应当克服两种不良习惯,一是先入为主,二是不备而审。要克服以自我为中心、脱离居中裁判者的角色定位、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甚至参与到当事人的争辩之中;要克服自以为是、过于自负或自恋,不注重调动主体参与诉讼的积极性,把互动交流演变成一个人的表演。在倾听中需要尊重对方,不要轻易抢别人的话头,要“让人把话说完”,通过言词辩论、交流发言,使诉讼当事人、参与人、合议庭成员每个人都有真正的参与感。 倾听需要适时互动。倾听时要多听少说,甘当配角,主动融入到对方的思想情绪之中。在倾听中要适时介入交流,体察对方的感受,善于抓住对方陈述的主要思想或主要内容,及时交流自己的想法。在倾听中要通过运用眼神、表情、短语等方式来表达自己正在认真倾听的姿态,使自己的思维、语言、行动紧扣谈论的话题,通过交流互动拉近与对方的心理距离,做到“问答相宜”、“答即所问”,避免“有问不答”、“答非所问”或“非问非答”。不论是面对当事人还是其他法官,应当在倾听时避免争论,除非你经过深思熟虑和充分准备,因为没有论题和缺乏准备的争论对于分析与解决问题都没有任何帮助。 三、思考是解决问题的钥匙 哈佛大学要求学生除具备正直诚信的品格外,最重要的是思路清楚,分析问题的时候有着非常明晰的思考过程。美国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说:“法官必须明白,你不是法庭唯一一个客观、公正、中立、博学、没有偏私的人,只有保持谦逊与尊重,冷静独立思考之后,才能够认识到其他同事甚至律师和当事人可能也具有这样的品质。”法官面临案件压力、考核指标、信访缠诉等现实问题,可能思维固化和习惯服从,不愿或不敢怀疑审理的同类案件是否错误、妥当或者思考更好的解决路径,以前怎么做现在就怎么做,逐渐变成办案的“机器人”。如何思考,是法官面临的古老而永恒的话题。 思考必须培养独立人格。司法因理性而权威,法官因人格独立而受人尊重。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之外,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秉持公正司法、崇尚法治的理念,依法公正独立办案,作出的裁判结果是为公众所期盼和满意的,就一定会树立法律威严而神圣的地位。如果队伍管理行政化、组织结构非专业化、法官行为功利化,就必然会导致法官丧失独立的司法人格,民众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将会坍塌,司法公权力将陷入“塔西佗”陷阱而不能自拔。培养法官的独立人格,需要从体制机制方面系统推进,也需要法官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法官的定力。法官只有兼善其身、心无旁骛、心地坦荡、敢于担当,才能够做到忠于法律、忠于事实、明断是非、依法裁决。法官人格独立是法官独立思考的前提,是法官排除干扰依法裁判案件的内在定力。法官只有人格独立,才能够在裁判中正确处理内部与外部的各种关系,将法学理论、评估体系、指导意见、社情民意等作为拓展自己思维的参考系,充分借鉴、吸收各种正确观念或意见,但又不被案外因素拖住手脚,才能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依法独立公正裁判。 思考必须提高基本素养。思考是通过对新旧知识和信息的有机联想和归纳整理,提炼出问题进行分析推理的过程,是对知识和经验厚积薄发的过程。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对于联想十分重要,如果没有积淀,则思维无法发散,联想无法展开。归纳整理是对知识与信息的梳理加工,从多方面寻找答案,辩证地发展地看待问题。人的基本素养决定了思维水平的起点,法官的基本素养包括法律知识、逻辑思维、个人修养等方面,如果缺乏这些基本素养,法官将无法进行法律思维,无法从事裁判活动。 思考必须掌握正确方法。法官在裁判中主要行使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职责,以其法律知识、实践经验、裁判技能,将具体案件事实涵摄入法律规范,得出裁决结论。法律思维模式有别于普通的思考方式,有其独特的思考方法和思维规律。一是运用逻辑方法思考。法律思维最主要的方法就是运用三段论式的逻辑方法,通过庭审、辩论等诉讼程序,认定案件事实,确定小前提,运用法律规范选择大前提,然后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在裁判过程中逻辑推理的三个步骤之间,虽然有主次先后,但通常又相互交叉相互融合,不能把它们机械断裂开来。二是运用数学方法思考。运用数学思维解决实际问题,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提炼导出问题、梳理知与不知、提出解决方案、进行拓展思维。法官通过阅卷听审、归纳诉讼请求、提炼法律适用问题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在导出问题。然后围绕问题展开,分析采纳证据,确定请求权基础,寻找法律规范,得出裁判结果,这就是法官梳理运用法律知识与经验技能,提出解决问题方案的过程。法官在解决当前案件的同时,结合审判实践对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总结提炼同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与经验,也就是一种思维的延伸与拓展。三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法官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思维与方法,不仅取决于思考问题的方式、法学理念基础,还包括法官的价值观、个人生活体验、逻辑思维方式等。法官在思考过程中,始终围绕法律规范展开,将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进行对照比较,围绕案件事实找法适法,不断自问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事实如何认定、法律有无规定、法律有无禁止、法律规范之间有无冲突等问题,在内心建立适用法律体系的框架,再针对案情确定适用法律的大致方向,反复筛选斟酌进行“找法”、“选法”、“释法”,从立法的精神、环境、语意、案件特点等方面解释法条,从而把握哪个法条更适合自己审理的案件。 四、表达是有效沟通的桥梁 人们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口述或文字的形式把自己的思想情感表达出来,以达成共识和融洽情感。通常而言,表达的困窘有两种情况,一是力不从心,二是词不达意,前者是难予开口无法表达,后者是表达失意不精准。司法裁判是法官依据案件客观事实进行法律推理的主观过程,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法官不会表达,则无法沟通联络和协同共事,内化的裁判思维则无法外化为具体的诉讼行为,最终无法实现裁判目的。法官要提高裁判案件的能力与技艺,则必需学会说话,善于表达。法官的职业不仅需要表达,而且需要精准地表达,方能实现与当事人及同事之间的有效沟通。 表达应当真切。表达意在于交流与沟通,你说什么固然重要,更加重要的则是别人听见了你说了什么,听懂了你说什么。法官向当事人或同事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意见,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意在促进共同认识,减少认知差别。法官表达的方式必须与表达的目的相符合,具体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表达概念要准确,法律是由法律概念、法律术语构成的规范体系,法官表达时应当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概念,不能混淆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二是表达判断要正确,在诉讼行为中法官需要做出若干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法官表达这种判断时应当符合逻辑、事理清晰、结论正确。三是表达理由要充分,法庭是讲法讲理的地方,法官是讲法讲理的职业,法官表达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注重说理,以理服人。四是表达情感要真实,法官在表达中应当做到情真意切,发自内心,切忌假大空虚,夸夸其谈。 表达应当严谨。法官必须具备说服自己与说服他人两种能力。若想教人,必先教己。要说服别人,必先说服自己,多问自己几个“为什么”。说服自己要求思路清晰,说服他人要求表达通畅。法官表达的内容不仅要真实和正确,而且应当严谨和精准。卡多佐说:“法官在是与非、善与恶之间选择并不难,难在是与是、善与善、正义与正义、公平与公平之间作出选择。”法官要将这种内心的选择用语言或文字表达出来,则是一件更加困难的事情。法官表达应当言之有物,必须结合事实、证据、法律条文及判决先例,通过串接案情、组织语言、陈述观点,表达具体明确的内容,不可发表华而不实、模棱两可的意见。法官表达应当言之有理,不能把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不能简单武断作出裁判结果,需要陈述推导结果的过程与理由,通过语言文字方式把法官内心推理的过程准确明晰地表示外化出来,让社会公众真实地感受到公平正义。法官表达应当言之有序,通过语言结构和层次让听者准确地理解自己陈述的观点,尤其是在法庭上的发言,需要提前作好充分准备,梳理问题,列示提纲,让表达有所先后、条理清楚、主次分明。 表达应当适度。法官的言行举止应当富有思想、思路清楚、表达通畅、言辞恰当,同时必须保持谦恭理性的品格,做到慎思、慎言、慎行。根据听者不同,法官的表达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向当事人和律师表达,二是向其他法官表达,三是向社会公众表达。法官应当根据合适的时间、空间、话题、语境,以妥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法官是裁判者,是庭审过程和诉讼程序的主持者,通过确定话题、把握节奏、调节气氛,体现其对程序安排的权威性和控制力。法官参加合议、汇报案情是与其他法官进行思想交流与沟通的重要途径与方式,应当热情、友善、包容而富有主见,做到“独立地发表意见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示服从而不卑躬屈膝”。法官应当理性对待公众与媒体,在坚守司法底线与职业操守的前提下,积极谨慎地表达坚守公平、主持正义、维护法治的价值追求,向社会传递正确的法律思想与法治理念,妥善处理社情民意、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参与法院与媒体之间的沟通与合作,让社会正确、公允、客观地了解法律、了解法院、了解法官,提高社会对法律的理解与尊崇。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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