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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馆内遇仇敌 员工喝酒壮胆持刀重伤1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10-30 11:07:26


    本网讯(杨丽娟 廖涛)  在火锅店上班时,看见前来吃饭的一人与自己之前发生过矛盾,男子遂喝酒壮胆后持刀将对方捅伤。2014年10月8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4年1月8日18时许,现年17岁的被告人吴某在南昌市一饭店上班时,发现之前与其发生过矛盾的黄某在该店二楼大厅吃饭,吴某犹豫后决定过去教训黄某,考虑到与黄某一起吃饭的人数较多,吴某就到该店厨房拿一把约30公分长的尖刀放在袖子里,喝一杯白酒后紧跟黄某用尖刀刺向黄某右肩处,被害人黄某扬起右手转身导致吴某又刺中黄某右中腹部,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之后吴某丢下刀后被同事拉住,随即叫同事拔打120急救电话送黄某到医院。被告人吴某明知同事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在民警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所犯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的父亲与被害人黄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书面建议法院对被被告人吴某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某系初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仍在原地等待,无拒捕行为,且被告人当庭供认不讳,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较好的认罪、悔罪表现,并落实了帮教监管措施,法院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结合被告人吴某的成长轨迹,可以看出被告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冲动而走上犯罪道路。法院真诚地希望,通过本案的审判,被告人谨记此次教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在社会的帮助下,改造自新,重新做人。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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